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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龙湾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4号)、《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03]69号)和《温州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为目标,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低点起步,扩大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与我区农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医疗保障需求相适应,重点减轻农民患大病的经济负担。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鼓励农民参与,降低疾病的危害。

  (二)政府推动,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村集体、镇(街道)政府、区政府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市财政、省财政补助资金。

  (三)区级统筹,保障适度。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以区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社会化程度。

  (四)稳抓实干,逐步推进。根据我区实际,稳抓实干,不断总结交流经验,使我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得到稳步推进。

  三、发展形式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发展形式是,农村居民(包括非农户口)以户为单位参加,实行以区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为主导形式的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参保农民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种病种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偿。(门诊特种病种的划定由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会同区卫生局共同制订,报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施行。)

  四、目标与实施步骤

  (一)目标要求:

  我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是:争取到2005年底,在全区范围建立较为完善的以区为单位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85%以上的农民参加,形成以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为主体,其他医疗保障形式为补充,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使农民人人都享有医疗保障。

  (二)实施步骤:

  2004年在海滨街道、蒲州街道、沙城镇开展试点,初步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减轻农民住院大额医药费用的经济负担,试点镇(街道)农民的总体参保率要达到85%以上。

  2005年为全面推广阶段。总结三个试点单位经验,在全区十个镇(街道)全面推开并初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区农民的总体参保率达到全区农业人口的85%以上。

  2006年为逐步推进阶段,在保证上年度参保率的基础上,逐年提高农民的参保率。到2007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区农村居民95%以上的、以区为单位进行统筹的、补偿范围涵盖农民大额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种病种大额医疗费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8年以后为巩固提高阶段,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得到巩固,筹资和保障水平逐步有所提高。

  五、资金筹集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我区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3元。省、市、区、镇(街道)各级财政对实际参保农民提供每人每年合计28元的补助(其中省财政5元、市财政8元,区财政10元,镇、街道5元)。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0元,村集体为各村每位参保农民每年提供5元的补助。今后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居民收入增加和医疗需求增长,逐步提高筹资额度和保障水平。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由区、镇(街道)财政各承担10元。

  父母双方均系农业户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或已落实绝育手术的两女户家庭,子女年龄在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的,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区财政补助10元。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支持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拓宽筹资渠道。

  合作医疗证卡工本费、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费用、宣传资料印刷费用和办公用品购置费用等办公经费由区财政安排解决,经办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上述费用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六、资金的补偿和使用

  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补偿核销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真正把群众受益放在首位。在补偿机制上,以大病统筹为主,实行共同承担原则。(具体使用办法按实施细则执行)

  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制订《龙湾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龙湾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办法》等,明确我区新型合作医疗的补偿核销范围、补偿核销程序、监督管理等具体操作细则。要建立基金专用帐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加强监管,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快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运行情况,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

  如年末合作医疗基金有节余的,作为风险金储备并入下一年度使用。视基金的收支情况,必要时可对大病医疗住院费用的补偿标准做适当调整,报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实行。

  七、组织与管理

  区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合作医管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合医办)作为经办机构,挂靠区卫生局;各镇(街道)要建立领导小组与办事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的日常工作。  

  区、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实行事务公开,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各镇(街道)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和发动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区卫生局要对区合医办及各医疗机构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要及时向区合医办转拨市财政的补助资金,同时按参加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及时划拨区级补助资金;区民政局要做好我区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筛查工作;区人口与计生局做好计划生育优扶对象统计工作;区新闻中心要协同做好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区公安分局要配合做好我区农民家庭信息的收集工作;区审计局要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区政府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力度。各级农村合作医管办要定期向合作医管会汇报基金运行情况,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行和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力。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要主动向区农村合作医疗监管会汇报工作,区农村合作医管会要主动接受区人大、政协监督。

  八、医疗服务管理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方便农民就医。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择优选择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费用的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和完善逐级转诊制度,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和作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符合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对于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使我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积极稳妥地得到推进。

                    


  主题词:卫生  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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