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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相关规程(试行)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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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相关规程(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9月14


龙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相关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程(试行)。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龙湾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补偿活动。

  第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房屋征收调查认定规程

  第四条 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的具体工作,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结果公示。

  区公安、住建、城管与执法、工商、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

  属地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社区等应积极协助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房屋征收调查认定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调查主要采取入户调查和调取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调查工作,提供合法有效的户口簿、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拟征收房屋范围通告。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发改部门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国土部门被征收房屋土地为国有土地的证明材料和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确定征收调查范围,并将拟征收房屋范围通告送达区公安、工商、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告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制定调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

  (二)工作计划和时间节点;

  (三)调查工作措施。

  第八条 征收实施单位按程序选定房屋调查中介机构,并委托中介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调查相关工作。组织调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调查的工作方法和有关注意事项,印制各种调查所需的表格和资料。

  第九条 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布拟征收房屋范围内房屋调查通告,并在征收现场张贴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刊登。房屋调查通告主要包括:调查单位、调查范围、调查时间和调查要求。

  第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屋调查中介机构在开展房屋调查前,要会同村(居)委会做好被征收人分布状况、人员名单以及相关土地房屋确权资料的收集工作。

  利用国土、房管等部门已发产权证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抵押状况、建筑年代和土地权属等产权产籍信息,为房屋调查登记提供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调查的程序。

  (一)发送入户调查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入户调查时间、工作内容和要求;

  (二)指导被征收人填写房屋调查登记表,认真做好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家庭人口、安置意向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三)收集被征收人房屋的相关资料,认真核对被征收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其他与征收补偿相关资料等原件,核对后将复印件收集留存;

  (四)对被征收人的房屋现状进行现场记录、摄像并存档,由房屋测量单位负责房产测量、拍照取证等工作,测量工作应符合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确保数据准确。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结构、层数;

  (二)房屋的合法性;

  (三)临时建筑物;

  (四)房屋的附属物;

  (五)土地四至、面积、用途以及取得方式;

  (六)被征收人家庭状况和户主态度意愿等情况;

  (七)被征收房屋经营活动情况;

  (八)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未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管与执法、房屋征收、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按照《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现场和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未登记房屋面积的认定。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测量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人口的认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照《龙湾区“村房两改”可计算置换(安置)面积的人口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人均面积安置的,应填写《龙湾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人均面积安置申请表》,并对登记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征收实施单位安排人员做好被征收人申请表审查工作,并与公安、房管等部门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经公示无异议并确认后,填写《龙湾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调查认定表》,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依据。

  第十七条 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或者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且未补办营业用房手续的,在符合有关奖励政策的前提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人员对被征收房屋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与工商、税务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经公示无异议并确认后,填写《龙湾区征收未补办营业用房手续房屋调查认定表》,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依据。

  第十九条 产权争议的处理。因土地及房屋出现产权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根据土地、房屋权属资料进行认定。土地、房屋权属资料不齐全,无法认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召集争议当事人、街道、村(居)委会等相关人员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由争议当事人签订权属认定书;协商不成的,对存在争议部分的土地、房屋等进行单独记录,并将争议情况载明。

  第二十条 房屋调查情况的公示。调查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调查情况和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情况在征收现场和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对调查情况公示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和确认,如有变更的,应在征收现场和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未登记房屋调查认定结果的公示按照《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调查签字确认要求。调查表格和测量结果必须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应当向区规划、国土及房管等部门查阅房屋及土地权属登记档案资料;

  (二)邀请街道、村(居)委会人员作为第三人到场见证,对调查对象外部状况进行现场查勘和拍照;

  (三)在调查表上如实做好记录和相应说明,经第三人核对后,签字见证。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工作要求。在调查登记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印制的调查工作证。对每户房屋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房屋用途、房屋性质、附属物等有关情况的登记做到一户一表,不漏填、不多填。

  第二十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要建立房屋征收调查数据库,做好房屋征收调查数据统计和汇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要加强房屋征收调查档案管理,妥善保管房屋调查登记的各种表格资料和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等。调查档案资料应当一户一档,相关档案资料原则上应当是原件,如特殊情况不能保留原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将收集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注明材料的来源,由原持有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确认。房屋征收调查档案必须有专门的存放场所、专人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征收档案资料的借出审批制度,防止档案的遗失、遗漏。

  第二十五条 从事房屋征收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开展房屋征收调查认定等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损害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人员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规程

  第二十六条 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邀请通知,评估机构根据通知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申报登记。申报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二)征收评估业务满足承接规定的要求;

  (三)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无应当回避的情形;

  (五)符合本区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后,被征收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协商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或由征收实施单位推荐不少于3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给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实施单位须在征收现场张贴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推荐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应同时公示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将协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附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提交征收实施单位,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现场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三十条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从评估机构候选名单中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第三十一条 投票选定工作程序。

  (一)征收实施单位提前3日将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包括候选评估机构基本情况、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告知被征收人;

  (二)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代表的房屋户数应当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百分之五十。按一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个别被征收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投票的,由被征收人代表、公证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人员持移动投票箱上门收集;

  (三)举行投票确认活动时,公证部门和被征收人代表现场监督;

  (四)得票数最多的评估机构为该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由公证部门当场宣布结果、出示结果公证书,征收实施单位将投票结果在征收现场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三十二条 抽签或摇号选定工作程序。

  (一)征收实施单位提前3日在征收现场张贴抽签或摇号会议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举行时间、举行地点、参加对象、公证部门以及候选评估机构基本情况等。

  (二)举行抽签或摇号会议。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作,公证部门现场监督,被征收人代表、候选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村(居)委会等参加,视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1.介绍情况。主持人介绍本次抽签或摇号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这次抽签或摇号形式;
  2.抽签或摇号。由参选的候选评估机构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各自抽签抽出一个代表自己评估机构的编号,将编号放入抽签箱或输入摇号机,由被征收人代表或者工作人员从抽签箱中抽出一个号码或用摇号机摇出一个号码,抽签编号或摇出号码相符的评估机构为中签评估机构;

  3.公证部门确认。公证部门对现场抽出或摇出的号码进行确认,并当场宣布结果、出示结果公证书。征收实施单位将抽签或摇号结果在征收现场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合同,并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接受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后,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对于承接的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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