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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湾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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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龙政办发〔2012〕24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龙湾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
  龙湾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省、市森林消防指挥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林地和地表植被燃烧的火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野外火源管理是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结合龙湾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对本辖区内的野外火源进行管理。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龙湾区森林防火期。
  第四条  本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野外用火都适用本管理办法,履行森林消防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区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本区范围内的野外火源管理;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野外火源管理。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必须划定森林消防责任区,确定每个山头地块的责任人(护林员),建立森林消防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各街道或村委会与护林员每年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须有明确的奖惩制度和考勤制度。
  第七条  责任区的护林员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森林消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森林巡护,严格管理野外火源,及时报告火情,对违章用火要及时制止和协助处理。护林员要做好责任区关系协调,落实好交界处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  防火期间,护林员应当对携带火源的可疑人员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限制其进入林区活动。 
  被允许进山的人员,在森林、新造林地、封山区内,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因砍柴、割草、放牧等活动,带火入山;
  (二)吸烟、使用火把照明;
  (三)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
  (四)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
  (五)未经批准的烧灰积肥、烧地埂、炼火地等生产性用火;
  (六)未经批准,在进行修公路、采石、采沙、采土、放炮等施工作业中,在林地野外用火;
  (七)其它非生产性用火。
  第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因生产原因需要在林区用火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
  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前提出书面申请,街道派员实地核查,确认符合安全用火有关标准,街道核发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做到凭证用火。
  街道必须将野外用火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同时报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自觉做到“六不烧”,即:防火线不合格不烧;三级风以上不烧;火险等级在四级(含四级)以上的不烧;防火人员及扑火工具不到位的不烧;用火单位的领导不在场不烧;上山火不烧。
  第十一条  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必须审核下列内容:
  1.用火地点:是否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2.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天气等级是否在三级以下;
  3.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根据用火规模的大小是否落实好防范措施,包括点火方式、防火设施、防火人员、扑火工具等;
  4.申请用火审批的对象系确实需要的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一般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用火和发放《野外用火许可证》:
  1.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森林火险等级在四级(含四级)以上的天气;
  2.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六不烧”中的各项措施尚未落实的;
  3.老、弱、病、残、痴呆、孕妇、未成年人进入林区用火的;
  4.非本行政区域的野外生产性用火。
  第十三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必须在林区进行的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必须报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报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批准后才能进行,并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四条  在防火期内,各街道应在林区主要通道和路口设置野外用火管理警告、宣传牌和标语;辖区内各学校在每学年都要开展学生森林防火“五个一”知识教育;各个村须利用墙壁、宣传栏等悬挂、粘贴宣传标语。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各街道、村可以根据需要设防火检查站,加强火源管理。
  第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要指定人员了解火险等级预测预报情况,作为控制野外火源和审批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制度的依据。
  第十六条  辖区每年举办一、二次森林消防知识培训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增加森林防火知识,提高森林防火的防御能力和森林扑火技术。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区森林消防指挥部设立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对报警有功者将斟情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区森林消防办、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不留空隙,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在位,密切关注野外用火的动向,严加防范。一旦发现森林火情,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及时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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