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龙政办发〔2012〕22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龙湾区行政事务专用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
龙湾区行政事务专用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事务专用章的管理,确保印章的安全和正确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用途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事权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温龙委办发〔2012〕86号)规定,凡是群众在街道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监管、行政给付、行政服务、行政证明等事项,以及在社区办理部门、街道下放事权时,统一使用行政事务专用章,不再加盖街道或部门公章(上报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审批件和流通件仍盖街道办事处或部门公章)。每个印章仅限在对应的街道、社区使用,区内有效。街道或社区在办理下放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行政证明等事项时,行政事务章效力等同于部门公章或街道公章。
二、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管理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坚持原则,保证印章管理使用安全,维护印章的法定性、严肃性、权威性。
(二)按照保密和管理印章要求,坚持专人管理印章。未经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使用、代管。专管人员离岗时间较长时,应由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指定他人代管。
(三)印章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印章正常使用,防止滥用或误用,未经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批准严禁将印章带出。
(四)印章保管要安全可靠,每次用印后应及时将印章放入规定位置,不能将印章随意放置,下班时应将放置印章的抽屉、柜子锁好。
(五)印章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向所在街道报告备案,如发现破损或字迹不清,应及时申报更换,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刻制更换,不得私刻印章。
三、印章的使用
(一)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人对印章使用负总责。
(二)印章使用必须严格实行记录登记制,要一事一记,并定期检查。
(三)群众前来办事需要盖章证明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审查核实无误,情况属实,方可盖章,严禁盖人情章。
(四)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外带使用时,必须有负责人、经办人签字方可,并及时归管。
(五)盖章必须端正、清晰、美观,符合规范要求。
(六)严禁盖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等。
(七)凡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私盖印章或利用印章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因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