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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对镇(街道)财政体制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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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政发〔201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财政体制的通知》(温政发〔2010〕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对镇(街道)财政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六大战略”工作目标,进一步理顺区与镇(街道)、镇与街道之间财政分配关系,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调动区和镇(街道)发展经济、培养税源、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建立区与镇(街道)共同发展的收入增长和财力分配机制,切实发挥财政体制杠杆作用,更好地推动我区转型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基本原则
  1.明确责任,理顺关系。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财力和事权相匹配原则,理顺收支关系,充分调动各镇(街道)理财积极性。
  2.积极稳妥,统筹发展。在保持现有利益的基础上,扩大对镇(街道)补助范围,加大对镇(街道)财政的支持力度,提高区和镇(街道)的公共服务水平。
  3.公平合理,简明规范。进一步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机制,在操作上力求规范、透明,简便易行。
  二、主要内容
  (一)一般预算
  在确定各镇(街道)财政收支基数的前提下,结合我区实际,规范区和镇(街道)收支范围及收入分成办法,加大区对镇(街道)的财政奖励力度,健全和完善区对镇(街道)转移支付力度。
  1.收入划分
  区级收入:金融(区农村合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电力、房地产企业;区级总部经济园入驻企业;温州工业园区、温州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温州民科基地(龙湾园区)、龙湾标准厂房等辖区所属企业税收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排污费、其他收入(含罚没收入)。
  镇(街道)收入:除区级及以上收入以外,按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辖区内的企业税收收入;各镇(街道)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2.支出划分
  区级支出范围:区级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商业服务业等事务以及其他支出。
  镇(街道)支出范围:镇(街道)级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以及其他支出。
  3.基数核定
  收入基数:以2010年按属地管理原则调整后,各镇(街道)所属企业国税收入和地税收入为税收收入基数(按地方财政收入计,以下同口径)。
  支出基数:人员经费按2010年12月末各镇(街道)在职人数计,其中行政人员经费按规范津补贴后标准计算,事业人员经费按8.09万元/人·年计算,离退休人员经费按规范津补贴后标准计算,遗属补助按1万元/人·年计算,综合工作津贴按1.20万元/人·年计算,环境综合整治经费按常住人口20元/人·年计算,公用经费按1.40万元/人·年计算;抚恤救助经费以区民政局每年年初报区财政的数额核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警人员经费以2010年决算数为支出基数。
  4.收入分成办法
  以2010年按属地管理原则调整后,各镇(街道)国税和地税收入为收入基数,由区级和镇(街道)实行收入基数分享和超收分成。
  从2011年开始,每年按区域划分计算的各镇(街道)国税收入和地税收入超其收入基数的部分,实行超收分成。其中永中街道分成比例为16%;海滨街道、海城街道分成比例为22%;蒲州街道、状元镇、瑶溪镇、沙城镇分成比例为30%;永兴街道、天河镇分成比例为40%;灵昆镇分成比例为50%。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划部分后,全额作为相应镇(街道)收入。
  2011年及以后年度按地域划分计算的各镇(街道)国税收入、地税收入若达不到核定的收入基数,将相应扣减其财力。
  (二)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
  1.奖励措施。各镇(街道)要积极做好应征土地前期工作,对完成区级项目土地征用工作,每征用一亩,奖励2万元(包含原定对村级奖励部分);对完成滩涂使用权收回政策处理工作,每完成一亩,奖励0.20万元。
  2.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入。配套建设及开发成本按45万元/亩,规费按8.50万元/亩提留后,盈余部分区与镇(街道)按3:7比例分成,如不足不分成。
  3.“退二进三”土地出让收入。按区级土地出让净收益区与镇(街道)实行7:3比例分成。
  4.旧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收入首先用于旧村改造项目支出需要,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建设资金的收支平衡工作,盈余部分镇(街道)与村按2:8比例分成。
  5.经营性地块出让收入。其中经营性平衡地块出让收入首先用于平衡项目的支出需要,盈余部分区与镇(街道)按8:2比例分成;其他经营性土地出让净收益区与镇(街道)按9:1比例分成,资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一事一议报区政府审批。同时,区政府视情况对该资金可以统筹使用。对市、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线性工程,各镇(街道)要按一定标准分摊筹资责任。
  6.村级二、三产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扣除规费后全额返还至相应村。
  三、其他事项
  1.各镇(街道)要树立全局观念,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政府财政职责,努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完善财税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项目基建支出,区与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各镇(街道)要围绕改善民生的目标,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3.有关税收社会化征管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政策按原办法执行。各镇(街道)要强化税收社会化征管各项措施,继续落实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快地方经济发展。
  4.本体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有关区对镇(街道)财政体制停止执行。新体制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财政、税收政策调整,区对镇(街道)财政体制将作相应调整。
  本体制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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