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龙政办发〔2011〕79号
区各有关单位:
《龙湾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龙湾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按照省环保厅、商务厅、发改委、交通厅、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厅消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0〕41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计划。
一、治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发布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二、工作目标
全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在2012年1月1日前基本完成油气排放污染治理,治理后要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三项标准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工作步骤
油气回收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1年5月)。
1.区环保局会同区发改、区经贸(交通)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分局、区消防大队、市运管处稽查三大队等单位制订工作计划。
2.区环保局会同有关单位对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二)治理改造阶段(2011年6月-2011年12月)。
1.全面启动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业主按照相关要求制订改造治理计划,填报油气回收治理工程报告表(附件2、附件3、附件4),报区环保备案(确认)后实施。区环保、经贸、质监、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现场指导和监督。
2.同步启动油罐车油气排放治理工作。区环保局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工作。
3.治理改造的防爆、安全、消防、车辆管理等要求,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三)验收阶段(2012年1月-2012年5月)。
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完成后,区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验收技术规范,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进行验收。
1.验收要求
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污染物排放验收严格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国家《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以及省有关验收要求进行。
2.验收检测程序
(1)完成治理工程后,加油站、储油库的业主须委托环境监测部门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油气排放进行检测;油罐车的验收检测,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由业主委托经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2)检测完成后,加油站、储油库业主向区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油气回收改造工程备案材料、验收申请材料(附件5)及检测报告。油罐车业主需提交治理方案、设计施工图纸、检测报告、车辆营运许可证、行驶证复印件(须原件核对)。
(3)接到验收申请后,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对加油站、储油库的验收,须到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由区环保局发放验收合格通知书;对油罐车的验收,区环保局审查后进行备案管理。
3.其他
加油站及储油库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后,要经过防爆电气检验、计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后,经质监部门检测合格,并获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区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原则上要同步安装在线检测系统和处理装置,确有困难的要预留相应接口。
(三)为加强加油站油气污染控制,减少油气污染扰民现象,年销售汽油5000吨以上,距离民宅不足50米及地方环保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内加油站,应预留油气后处理装置的接口。
(四)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设计与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五)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过程中,应按照《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3836)系列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防爆电气改造,落实好治理过程中防爆、防火工作。
(六)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必须在不影响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用油造成影响。
(七)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性能,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八)按上级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验收检测。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开展检测。
(九)新建加油站、储油库以及新登记油罐车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须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方可发放加油站、储油库的营运证和油罐车的道路运输证。
(十)已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应当按时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加油站、储油库,由区环保局依法进行查处,并抄送区经贸(交通)局,纳入年检监管范围;对逾期未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油罐车,由发证机关撤销其运输资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方案由区环保局牵头,会同区经贸、交通运输、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监督油品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区环保局要建立油气回收治理部门协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对油气回收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油气回收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区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油气污染治理的环保审查验收及监管工作,切实加强油气排放检测能力建设,并按上级规定将油气回收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相关部门;区经贸部门负责督促加油站、储油库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本计划的要求有序开展治理改造工作,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管理;区安监部门负责加油站、储油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竣工验收;区质监部门负责计量器具和有关压力管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对油罐车实施油气回收工程改造。
(三)加大扶持力度。区环保局会同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制定切合实际的财政奖励或经济补助政策,全面推动全区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油气治理工作。龙湾辖区内的中石化、中石油分公司等油品经营储运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总体计划,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整治工作按期完成。
附件:1.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流程
2.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报告表(加油站)
3.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报告表(储油库)
4.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报告表(油罐车)
5.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排放达标验收申请表
6.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环境监测结果通报表
附件下载:1304241120168508579.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