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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环境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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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龙政办发〔2011〕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环境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温政办〔2011〕
  4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温州市环境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温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实施方案》(温委办发〔2010〕145号)精神,解决我市噪声扰民的突出问题,为市民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环境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构建“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环保模范城市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各负其责、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原则,集中开展环境噪声扰民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一批长期扰民的噪声污染源,切实改善居民的环境质量,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重点
  重点整治市区、各县(市)的扰民噪声源,通过开展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确保环境噪声平均值控制在标准范围内。
  (一)集中整治餐饮服务业和卡拉OK歌舞厅、酒吧等娱乐行业噪声扰民问题。重点整治居民区内经营性餐饮、娱乐场所未采取有效噪声防范措施致使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二)集中整治城市公共场所锻炼、娱乐等活动噪声扰民问题。重点整治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锻炼、娱乐活动产生噪声扰民的行为。
  (三)集中整治企事业单位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扰民问题。重点整治使用各种风机、水泵、金属切割、空调、冷却塔、排风机、音响(高音喇叭)等设备导致噪声超标排放、扰民的违法行为。
  (四)集中整治室外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扰民问题。重点整治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的商家促销、装卸作业和流动商贩使用音响设备,街头烧烤以及早、夜市市场经营叫卖等噪声扰民行为。
  (五)集中整治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重点整治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的建筑施工、道路施工以及市政建设等夜间施工噪声,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违法行为。
  (六)集中整治交通运输噪声扰民问题。重点整治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架路、快速路、高速路等道路两边区域,机动车、机动船舶违反禁鸣、限行、限速等规定以及不正确使用警报器、音响装置而产生的噪声扰民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本辖区环保、公安、工商、城管与执法、住建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区各类噪声扰民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产生噪声干扰公众正常生活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二)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噪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综合协调、督办检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负责查处工业企业使用机械加工设备、风机、水泵、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噪声超标等违法行为,对噪声超标且干扰公众正常生活的单位责令限期治理,使其达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严把建筑(市政)夜间施工许可审批,防止夜间施工噪声扰民;加强噪声监测能力建设,在交通干线等噪声敏感区设置噪声监测电子显示屏,做好环境噪声监测工作,对重点噪声源整治效果和监测情况进行评估通报。
  (三)市城管与执法局。整治娱乐、装修噪声以及商业经营活动中音响过大造成噪声扰民的行为;查处和清理占路经营、流动商贩使用音响叫卖噪声扰民的行为;重点查处居民区周边装卸作业、建筑(市政)工地擅自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餐饮娱乐及其他商业服务业使用机械加工设备、风机、水泵、空调、冷却塔、油烟净化设备、音响等固定设备噪声超标等违法行为。
  (四)市住建委。加强建筑(市政)施工现场的噪声管理,对屡查屡犯擅自夜间施工严重扰民的建设单位,责令停工整顿;积极推行低噪路面建设,商相关部门制定低噪路面建设和改造计划,对重要区域和主要道路逐步开展低噪化改造,新建道路严格按照低噪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五)市公安局。整治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中音响过大造成噪声扰民的行为;整治商业活动中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行为;严格实施车辆禁鸣措施,划定辖区主要区域和主干道的禁鸣范围,完善禁鸣标志设置,加强机动车违法鸣号行为查处;强化限行制度,拖拉机、农用车禁止进城,工程车、货运车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城;协同其他职能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者依法进行处理。
  (六)市港航局。严查市区内河航行的机动车船舶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和深夜在居民区附近河道航行的噪声扰民行为。
  (七)市工商局。查处或取缔产生噪声扰民的无照经营户;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对因噪声扰民被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责令变更住所或经营范围,逾期不办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八)市信访局。接待办理噪声信访件,配合做好重大噪声污染信访件的处理化解。
  (九)市文广新局。对经限期整治仍不达标的文化经营单位变更或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商请工商部门依法变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4月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制订行动方案,搞好动员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组织环保、工商、城管与执法、住建、公安、工商、文广新等部门,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动员大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做好集中宣传教育,积极进行正面引导,让广大市民了解和支持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让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能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支持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制定计划阶段(2011年4月1日至4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于2011年4月15日前对本辖区内噪声污染现状和噪声严重扰民的点源、数量、区域以及噪声生产企业或单位证照审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与分析,确定整治对象,制订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单位,并督促实施。
  (三)综合整治阶段(2011年4月16日至9月30日)。根据整治工作计划,组织对重点整治区域和路段开展集中整治。到2011年9月1日前,全市划定区域和道路禁鸣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依法取缔中心城区无证照或不具备整治条件以及占道经营的噪声源,规范整治具备经营条件的噪声源,使噪声源达标排放或不扰民;到2011年9月底前,市环保局在中心城区噪声敏感区建立噪声监测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控区域环境噪声,完成主要区域环境噪声和交通噪声的监测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环境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我市环境突出问题,助力“六城联创”,特别是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对重点噪声源、区域要派专人负责督办,确保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做得有效果、有特色,使人民群众满意。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积极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本地网站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作用,围绕整治专项行动,开展重点报道、连续报道、跟踪报道,对支持和配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自觉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正面报道力度;对个别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三)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为确保全面完成噪声污染专项整治任务,环保、公安、城管与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分工,制定计划,加强协调配合,畅通环保“12369”、公安“110”、城管“96310”举报热线,着力解决噪声扰民问题。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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