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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6日
龙湾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扎实推进“质量立区、品牌强区”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2011-2020年)》及《龙湾区加快建设质量强区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办发〔2011〕115号)等规定,借鉴国内外质量奖评审工作经验,设立温州市龙湾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长质量奖是龙湾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龙湾区(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在龙湾区(高新区),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区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坚持“企业自愿、科学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原则上每年获奖的企业(组织)总数不超过5家。
第四条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
第五条鼓励我区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区政府建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区质监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区质监分局,区质监分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七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审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提请区政府审定区长质量奖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八条评审办负责区长质量奖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等;负责评审员的聘任工作,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
(二)制定区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区长质量奖申请;对申报企业(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三)向评委会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组织)名单;负责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五)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评审组由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从省、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聘请的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龙湾区(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在龙湾区(高新区),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自主创新能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区内同行业前列。
(五)近3年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或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导致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重大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