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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空港新区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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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温州空港新区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空港新区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温州空港新区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规定(试行)

  为推进温州空港新区工业用地开发提速,实现园区产业聚集度与投资强度大幅提高,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和产出率有效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收回对象

  温州空港新区内2012年以前(含2012年)出让的工业用地,若因政府原因至今未动工开发,现土地使用权人已没有意愿或实力开发,并提出有偿收回其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有偿收回的补偿费用

  1.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用为:该宗地公开出让的成交价(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该宗地重新公开出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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