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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服务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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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4〕31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服务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救助政策,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结对帮扶”的社会保障机制,推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普惠政策中得到更多的倾斜和特惠优待,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条件及政策

  (一)失独家庭。根据《关于将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父母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3〕76号),具有龙湾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前已生育且现有子女的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失独家庭夫妻双方有辅助生育意愿的,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意见》(浙卫发〔2014〕6号),建立“失独家庭”服务联系制度,提供服务联系、咨询指导、预约医疗等服务,并予以生育经费补助。对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由区政府统一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补助,按实际服务费用据实结算,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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