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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服务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救助政策,以建立“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结对帮扶”的社会保障机制,推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普惠政策中得到更多的倾斜和特惠优待,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条件及政策
(一)失独家庭。根据《关于将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父母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3〕76号),具有龙湾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前已生育且现有子女的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失独家庭夫妻双方有辅助生育意愿的,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意见》(浙卫发〔2014〕6号),建立“失独家庭”服务联系制度,提供服务联系、咨询指导、预约医疗等服务,并予以生育经费补助。对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由区政府统一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补助,按实际服务费用据实结算,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