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龙政办发〔2014〕81号
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残疾人庇护产品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龙湾区残疾人庇护产品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开展残疾人庇护产品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为指导,深化我区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营造扶残助残社会风尚,促进残疾人庇护性就业。
二、主要内容
(一)庇护产品生产单位资格认定
1.福利企业。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职工占职工总数 25%(含)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的企业。
2.工疗机构。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残疾人托养康复中心、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机构。
3.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辅助性就业)单位。指经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业法人或镇(街道)备案登记的、专为残疾人提供各类服务的单位,如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工(农)疗站及经工商登记的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等。
(二)庇护产品基本目录
1.实物目录。指办公用品、食品及农副产品、手工艺品、印刷品、标牌标识等适合残疾人生产加工的物品。
2.服务目录。指家政服务、餐饮服务、代工服务、会展服务、保健服务、物流配送、销售等适合残疾人提供服务的项目。
(三)政府优先采购
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财政补助单位,在采购办公用品、后勤生活物品等实物或服务时,应结合庇护产品基本目录和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经认定为庇护产品生产单位生产的物品及提供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