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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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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协(委)会:

  《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经区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14日

                               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抽样检测工作,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流通商品等(以下简称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药品质量抽样查检验管理规定》、《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抽样检验工作由区局检验所负责实施,各业务科室、办案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协助开展。

  一般流通商品抽样检验由消保分局负责实施,相关单位配合。

  第三条 抽样检验由业务科室根据检测任务科学制订检测计划,估算检测费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类统一将计划交由检验所实施,一般流通商品由消保分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 由局办公室会同检验所、消保分局确定检验机构,签订协议;抽样检验应在全局统一经费预算范围内实施,经费在检测检验专项经费中列中;经费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内的由业务科室与分管局长审批后报局长审批,5万元以上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商品抽样检验由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单独开展或执法人员会同检验机构抽样人员联合开展抽样,如有需要,可以按法定程序委托检验机构单独承担抽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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