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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政务服务体系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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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5〕52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政务服务体系的通知》等

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政务服务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97号)和《关于做好省直单位新纳入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事项工作的通知》(浙审改办〔2015〕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街道根据《关于做好省直单位新纳入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事项工作的通知》(浙审改办〔2015〕3号)精神,梳理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进一步优化流程设计;规范党员服务等党群系统服务事项,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省直单位涉及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整合事项落实情况、规范表和流程图于2015年6月9日(星期二)下午下班前报送至区审管办(联系人:娄艳惠,联系电话:86968283,传真:86968366,邮箱:lwsgb@126.com)。

  附件:龙湾区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整合事项规范表(范例)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附件

龙湾区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整合事项规范表(范例)

  实施主体:区卫计局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再生育审批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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