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5〕52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政务服务体系的通知》等
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政务服务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97号)和《关于做好省直单位新纳入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事项工作的通知》(浙审改办〔2015〕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街道根据《关于做好省直单位新纳入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事项工作的通知》(浙审改办〔2015〕3号)精神,梳理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进一步优化流程设计;规范党员服务等党群系统服务事项,按照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省直单位涉及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整合事项落实情况、规范表和流程图于2015年6月9日(星期二)下午下班前报送至区审管办(联系人:娄艳惠,联系电话:86968283,传真:86968366,邮箱:lwsgb@126.com)。
附件:龙湾区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整合事项规范表(范例)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附件
龙湾区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整合事项规范表(范例)
实施主体:区卫计局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 再生育审批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
行使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 ||||||
办理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龙湾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ongwanqu/20210528/9710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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