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认定标准》(温龙政办〔2004〕5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十六届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延续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在龙湾区(不含委托市级功能区管理的街道、片区)依法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自愿依法申请认定龙湾区名牌商标。申请认定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二、申报范围
拟申请认定的商标应符合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条件具体标准规定,依法核准注册且实际须连续使用满2年,即2012年12月31日前注册;转让商标的,转让前已连续使用2年,且受让后须使用满1年,即2011年12月31日前注册,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让。
在第十三届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延续确认)工作中(即2012年)被认定为龙湾区名牌商标,现仍符合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条件具体标准的,可申请延续确认,已经被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以上的,可以不参加龙湾区名牌商标的延续确认工作。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认定龙湾区名牌商标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基本情况:
(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
(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
(3)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
(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
(5)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
(6)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2.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证明该商标实际持续使用等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市场监管所印章确认);
(2)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4.该商标广告宣传投入、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1)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2)该商标商品销售服务区域、网点分布情况,涉及出口商品的,提供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3)相关公众对该商标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证明材料。
5.证明该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1)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证明材料;
(2)该商标企业打假维权情况证明材料。
6.该商标其他证明材料:
(1)近2年该商标商品在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情况和质量检查合格结论;
(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2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提供近2年龙湾区统计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2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提交税务部门出具近2年的纳税证明文件或每年的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
(4)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