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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龙政办发〔2015〕28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龙湾区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龙湾区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政协提案办理民主协商制度,进一步调动委员履职积极性,提高政协提案办理效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承办单位(指主办单位,下同)自接到区政府办公室交办的提案之日起,除特殊情况(提案者因故不能参加协商会议)外,须在20个工作日内与提案者面对面沟通协商,了解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会议由承办单位组织实施;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职能科室有关人员、提案者、会办单位负责人及区政协联系的委办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提案办理协商会议的主要内容及有关事项,由承办单位负责在《龙湾区政协提案办理协商情况登记表》中填写记录;在提案办结答复时,承办单位须将该登记表和提案答复函送交区政协提案委备案。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政协提案委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协商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