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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协助做好企业改制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助资金发放审核工作的函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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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科学技术局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文件

温龙科发〔2015〕32号

关于共同协助做好企业改制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助资金发放审核工作的函

各相关单位:

温州煌盛管件股份有限公司和温州瓷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都已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并向我局申请100万多补助资金。根据《温州高新区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对企业改制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温高新管办发〔2013〕5号)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出的扶持和补助申请将不予通过:

1.发生超过30人(含)以上的群体性劳动纠纷,且企业被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定为败诉,或被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2.被区政府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或“黑名单”的,或安全生产发生1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重伤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力而引发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或安全生产标准化未创建的;

3.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理的;

4.能源消耗(万元产值能耗)不降反升的;

5.企业工商信用等级下降为B级及以下的;

6.企业法人代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7.企业发生其他重大违法经营活动,经法院判决为违法,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为了有效使用财政资金,以上事项涉及到贵单位职能权限,请给予把关审核,如发现以上2家企业在三年内发生以上情形的请于11月6日前给予反馈意见(在OA系统回复到区科技局办公室),联系电话:86968782,谢谢。

附件:《温州高新区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对企业改制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湾区科学技术局

2015年10月30日

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 日印发附1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温高新管办发〔2013〕5号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对企业改制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关于对企业改制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9日

关于对企业改制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补助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温州作为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政策优势,鼓励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实现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温州高新区”)早日进入“新三板”扩容试点,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29号)精神,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温州高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指高新技术企业、各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各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各级专利示范企业(专利优势企业)等。

第三条 相关补助资金在温州高新区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试点计划企业认定

第四条 温州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分批确定纳入“新三板”试点计划的企业名单。申请本办法补助的企业须先申请成为“新三板”试点计划企业。

第五条 “新三板”试点计划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三)行业市场前景好,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四)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同意企业改制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决议;

(五)与有业务资格的券商签订股份制改造服务等相关协议;

(六)制定了明确的改制及“新三板”挂牌计划和时间表。

第六条 申请成为“新三板”试点计划企业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科技型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温州高新区“新三板”试点计划企业申请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五)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六)与具有业务资格的券商签订的改制服务等相关协议的复印件;

(七)关于企业改制上市(“新三板”)计划和时间表的文字说明;

(八)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主要介绍企业沿革、生产经营、发展计划、研发、核心竞争力及荣誉获奖情况等);

(九)企业股东大会同意企业改制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决议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文件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其中是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三章 企业改制补助

第七条 对于成功改制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

对前5家完成改制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追加补助金额15万元。改制完成时间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登记日期为准。

第八条 申请改制补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三板”试点计划企业的批复文件;

(二)温州高新区企业股改补助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与具有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股份制改造服务等相关协议的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其中是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四章 新三板备案、挂牌补助

第九条 对于成功通过券商备案内核和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以下补助:

(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后通过主办券商内核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对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挂牌备案材料,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40万元的资金补助。

对前5家成功挂牌的企业,追加补助资金20万元。

(三)企业成功挂牌后,连续两年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按其地方财力留成增量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

第十条 申请“新三板”挂牌补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三板”试点计划企业的批复文件;

(二)温州高新区企业“新三板”备案、成功挂牌补助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与具有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新三板”挂牌等相关协议的复印件;

(五)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备案确认函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其中是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对于企业提出的各类申请,科技局常年受理、分批审查。

申请改制补助、“新三板”挂牌补助的企业,应当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半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科技局受理申请后,现场察看企业并征求券商的专业意见,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提交温州高新区创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容试点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文并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补助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出的扶持和补助申请将不予通过:

1.发生超过30人(含)以上的群体性劳动纠纷,且企业被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定为败诉,或被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2.被区政府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或“黑名单”的,或安全生产发生1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重伤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力而引发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或安全生产标准化未创建的;

3.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理的;

4.能源消耗(万元产值能耗)不降反升的;

5.企业工商信用等级下降为B级及以下的;

6.企业法人代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7.企业发生其他重大违法经营活动,经法院判决为违法,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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