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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溪街道关于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实施预审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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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

 龙瑶溪委〔201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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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瑶溪街道关于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实施预审的

  通     知

各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为进一步规范我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管理,做到依法管理,规范合同发包程行为,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小微权力规范化运行,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特对我街道村集体经济合同提出如下预审意见:    一、预审意义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清理和规范化工作,增强村干部合同管理意识,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行为,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使用效益,避免经济合同内容文本不规范、合同发包程序不到位以及无效合同等情况的发生,促进农村小微权力规范运行、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村(社)必须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实施村(社)集体经济合同预审不仅是有效规范合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日后避免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的重要举措。    (二)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各村(社)必须严格执行《小微权力清单》中有关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和规范运用“流速表”,严格把关,确保合同发包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民主管理合同意识,规范小微权力运行,依法依规办事。

    (三)强化监督,注重实效。村(社)监会和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将切实履行监督职能,使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严肃性,以切实保护集体经济利益。 

   三、预审内容   (一)预审范围:    1、资源性资产发包:如集体耕地、林地、山旱地、经特林、荒山、荒坡、水面、滩涂等。    2、集体资产出租、变卖:如房屋(安置房、厂房、店面房、其他集体用房)、机械设备、各类公用设施等。

  3、其他村级集体资产、资源。

  (二)预审内容:   1、合同发包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2、合同草案内容是否齐全   3、合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4、是否经过“五议两公开”程序和执行“流速表”

   四、预审步骤    1、村两委会、经济合作社共同商量起草发包方案、发包内容及程序,并做好会议讨论记录。联(驻)村干部要给予工作监督指导。

    2、将承包合同草案、会议记录报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和分管领导审核。上级已经制作规范经济合同文本的,应采用该统一的规范合同文本,尚未统一规范合同文本的,应按照平等有偿的原则,公平拟订条文。 

    3、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通过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填写预审意见表。    4、经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才能与承包方(中标方)签订合同。若金额涉及1万元以上的合同除了经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审核通过,还必须召开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经五议两公开”程序和执行“流速表”,按规定程序实施招投标确定承包方(中标方)后才可以签订合同。村级集体经济合同涉及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的,一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按年收取承包费、租赁费,也可在签订前一次性收取。确需期限超过三年的,应事先向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说明情况并经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预审意见表需同合同及相关会议记录等一起作为附件附在报账相关收支票据后规范存档。

    五、责任追究    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本《预审意见通知》对各村(社)发包的经济合同加强监督,街道“三资”代理中心的代理会计需对合同报账程序及相关附件进行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其整改。如有发现不按文件规定执行,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董事长)负主要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若代理会计未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及报告职责或违反规定予以入账,同时追究代理会计责任。    以上内容自《预审意见通知》之日起开始实施,望各村(社)务必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附件:1.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预审意见

          2.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3.农村集体设备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4.农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瑶溪街道党工委

  瑶溪街道办事处

  2015年8月31日

   附件1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预审意见表

    发包单位:         村(经济合作社)盖章

合同名称

送审人

送审时间

发包程序

是否执行流速表

□是□否

是否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

□是□否

是否采取公开招投标

□村自行组织

□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合同内容(项目)概况:

                                         年  月  日

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                             (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出租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结构为               。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该房屋房地产权证[证书编号:             ]。

  2.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的相关情况。

  二、租赁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每月租金      ,每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整(相关税款由乙方负责缴纳)。

  2.付款方式:双方约定按照下列           项方式支付租赁费。 

  (1)一次性付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一次性将租赁费支付给甲方。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五、租房保证金和其它费用 

  1.甲、乙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租房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租房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因需独立安装电表、水表、弱电等设施自负施工,费用自理。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代为维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3.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的,则还应由甲方委托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 当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无故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实际日租金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室内装修、增设的附属设施甲方不予补偿。室内可移动设备设施乙方可以搬移。

  八、转让、续租

  1.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事先告知买受人房屋已经出租给乙方的事实,并确保本租赁合同项下乙方的承租权利及条件不受影响。若发生乙方的承租权利受影响,不能得到房屋使用权时,甲方应向乙方按月租金的    倍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2.租赁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租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或征收的;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致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一)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三)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四)利用所租房屋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五)擅自搭建违章建筑、设施的;

    (六)其他事项: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支付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一方违反约定义务,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协商或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损失金额,违反约定的一方负责赔偿。

  十一、其它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在合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租赁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由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鉴证,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各一份。

  附: 1.村“两委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租赁事项记录或者决议复印件。

       2.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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