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协(委)会:
为加强对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省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5〕14号)等的文件精神,区局决定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及对象
(一)抽查时间:201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二)抽查对象:
1、以2015年6月30日前已报送2014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数为基准,按3%的比例随机抽取,省工商局已统一抽取,抽查企业名单见附件。
2、6月30日24点以后补报年报信息的企业一律列入本次检查对象。
二、抽查内容
(一)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年报信息,包括企业选择不向社会公示的信息,其中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只核查2014年度年报信息。
(二)企业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公示即时信息情况。具体的核查程序和要求,请参考省工商局制订的《浙江省工商系统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操作指南》(试用版)执行。
三、抽查方式
(一)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9号)要求,针对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不同方式进行。同时,要积极探索创新检查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抽查效能。
(二)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可以通过对照企业提交的材料、网站等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工商部门掌握的登记备案等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信息进行核实,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不同方式取得的对照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说明,并综合考虑不同对照信息的统计口径差异及该项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影响,确定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抽查结果处理
(一)抽查结束后,要将抽查结果于10月10日前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检查结果由各所负责录入,企业监管科负责审核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