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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文件
温龙政发〔2015〕32号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瓯海大道东延及枢纽集散系统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瓯海大道东延及枢纽集散系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项目名称
瓯海大道东延及枢纽集散系统项目。
二、征收范围
瓯海大道东延及枢纽集散系统项目以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海滨街道:
机场大道379-381号(单号)、机场大道385-393号(单号)、机场大道397号、机场大道500号、临编1-8号。
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上述规划红线图范围内房屋和其他用房等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四、房屋征收补偿
按照《瓯海大道东延及枢纽集散系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征收决定自2015年7月23日起实施。
附件:瓯海大道东延及枢纽集散系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3日
附件
瓯海大道东延及枢纽集散系统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瓯海大道东延及枢纽集散系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龙湾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暂行)》(温龙政办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以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海滨街道:
机场大道379-381号(单号)、机场大道385-393号(单号)、机场大道397号、机场大道500号、临编1-8号。
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上述规划红线图范围内房屋和其他用房等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三、征收时间
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四、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为准,具体认定根据《龙湾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温龙政办发〔2012〕113号)执行。
被征收工业企业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为准。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工业用房,给予补偿;不符合工业用房补偿条件的,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三)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必须符合温州市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
(四)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和功能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被征收工业企业土地面积不足3亩(含3亩)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功能置换方式安置。
用于安置的工业用地、异地标准厂房、功能置换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等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五)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不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等重置的补偿及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等搬迁、拆装(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工业用房征收原则上采用建筑物和土地分别评估的办法进行补偿。
工业用房建筑物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层高、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土地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市场价格结合土地使用权类型、年限、区位等因素评估确定。
(七)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时间为10日之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从评估机构候选名单中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八)被征收工业用房和置换土地的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生产设备设施的重置、搬迁及拆装(包括设备调试等)补偿由具有法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温州市相应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工业用房货币补偿
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具体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五点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内容予以补偿。
(二)工业用房产权调换
1.工业用房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地块:天城围垦B-09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选择土地置换规定
土地置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土地面积的1.2倍,被征收人应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计算置换土地与被征收工业用房土地的差价,交地时结清土地差价款。
新工业用房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申请报批、自行设计建设。
3.选择标准厂房调换规定
在工业用房房源许可的情况下,有条件实行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安置。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应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工业用房与异地调换标准厂房的差价,交房时结清差价款。
(三)选择功能置换
1.办公用房安置地块(期房):瑶溪南片居住区K11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总额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置换等值建筑面积的办公用房,再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土地面积按每亩200平方米给予增购办公用房,其增购价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优惠40%。
办公用房超过等值置换及增购面积部分,均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购买。
(四)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