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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5年第8号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清算规程》)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和纳税申报
(一)开发项目情况登记
新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首次报送《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时,附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已开始销售但尚未办理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本公告施行后的2个月内补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
(二)开发项目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对其开发项目在清算申报之日前所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并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2.清算申报:符合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纳税人应按照清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清算申报,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3.纳税人在清算申报之日后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下列情况计算土地增值税,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清算申报之日后至清算审核结束期间所发生的房地产转让收入,按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并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在清算审核结束后的次月15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后续销售纳税申报表》,对上述房地产转让收入按清算后再转让规定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后多退少补。
对纳税人在清算审核结束后发生的房地产转让收入,按清算后再转让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并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后续销售纳税申报表》。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
(一)对于符合《清算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并提供《清算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清算资料。
对于符合《清算规程》第十条规定的可清算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并提供《清算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清算资料。
(二)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及时对清算项目是否符合清算条件、报送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纳税人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