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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侨办关于印发“三侨生”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侨办:
多年来,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等侨务法规政策规定,对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以下简称“三侨生”),报考国家举办的普通高校录取时,给予了政策加分的照顾。这对于传承中华优秀文化,涵养侨务资源,促进对外合作交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一照顾政策在执行中也有个别不尽人意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三侨生”身份认定工作,现将省侨办制定的《“三侨生”身份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侨生”身份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侨务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关系到侨胞侨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各级侨办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三侨生”身份认定工作的领导;要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严格认定条件,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身份认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要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要取消身份认定资格;对把关不严造成失误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三侨生”身份认定办法
为认真执行侨务法规,正确适用侨务政策,进一步规范“三侨生”身份认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和教育部门要求,按照逐级审核,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身份认定机构
“三侨生”身份认定由其户籍所在地侨办或考生在读学校所在地的市级侨办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二、身份认定范围
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浙江籍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三、身份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