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申请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1 | 海域使用许可 |
2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含环保设施验收、拆除或者闲置)及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许可 |
3 |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许可(含调查、勘测许可) |
4 |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
5 | 水产养殖证核发 |
6 | 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 |
7 | 渔业船员证书核发 |
8 | 渔业船舶检验许可(设计图纸审定、渔业船舶及重要船用产品检验) |
9 | 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 |
10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含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
11 | 野生水产苗种调运许可 |
12 | 渔港区域(或水域内)相关活动许可 |
13 |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
14 |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许可 |
15 |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 |
16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2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8号)、《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省政府令第257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渔业捕捞许可等12项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海渔发〔2012〕22号)、《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等。
(二)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征收行为:
序号 | 行政征收行为内容 |
1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
2 |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征收 |
3 | 海域使用金征收 |
4 |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
5 | 收回海域确权 |
6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批复》(国函〔1988〕122号)、《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的规定》(浙政发〔1989〕48号)、《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9〕8号)、《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
(三)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1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 |
2 | 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
(四)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第18号令)等。
(五)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奖励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奖励行为:
序号 | 行政奖励行为内容 |
1 | 保护和利用海域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
2 | 海岛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3 | 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4 | 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
6 | 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 |
7 | 海上抢险救助奖励 |
8 | 渔业航标保护方面的奖励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第21号)等。
(六)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序号 | 其他行政行为内容 |
1 | 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 |
2 | 海域使用权纠纷调解 |
3 | 海底电缆管道维修、改造、拆除与海上作业的纠纷调解 |
4 | 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纠纷调解 |
5 | 海洋与渔业污染调查处理和纠纷调解 |
6 | 海域使用监督检查 |
7 | 海底电缆管道监督检查 |
8 | 海洋与渔业环境监督检查 |
9 |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监督检查 |
10 | 海洋与渔业相关保护区监督检查 |
11 |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12 | 渔业资源监督检查 |
13 |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4 | 渔业行业监督检查 |
15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管理 |
16 | 不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需要进行海洋环境监测的,应当报备案 |
17 | 海洋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备案 |
18 |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备案 |
19 | 水产苗种进口监管 |
20 | 捕捞作业人员备案登记 |
21 | 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备案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海洋与渔业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内容 |
1 | 外国人、外国船舶在我国内水、领海涉渔违法行为,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涉渔违法的处罚,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合法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时超过核定限额或未按许可条件生产的处罚;外国船舶在我国内海、领海涉海违法作业的处罚; |
2 | 外国人、外国船舶经批准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时,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报告船位、捕捞情况、未按规定标识、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的处罚 |
3 | 未取得入渔许可或取得入渔许可但航行于许可作业区域以外的外国船舶,未将渔具收入舱内或未按规定捆扎、覆盖的处罚 |
4 | 外国人、外国渔船对我国渔港及渔港水域造成污染和外国船舶进出我国渔港违法的处罚 |
5 |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
6 | 对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7 | 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
8 |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处罚 |
9 | 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未按规定报告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处罚 |
10 |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或者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处罚 |
11 |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处罚 |
12 |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罚 |
13 | 海域使用权终止,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处罚 |
14 | 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15 | 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沙、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处罚 |
16 | 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处罚 |
17 | 未经批准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处罚 |
18 | 未经批准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处罚 |
19 | 电缆管道登记资料未备案;采取电缆管道保护措施未报告;电缆管道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等不及时公告;委托保护电缆管道未备案的处罚 |
20 | 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铺捞、张网、养殖或者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设施损害;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处罚 |
21 | 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砂等活动的处罚 |
22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23 | 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而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处罚 |
24 | 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发生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25 | 拒绝环保监督检查,未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 |
26 | 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处罚 |
27 | 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处罚 |
28 | 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29 |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
30 | 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在建设海洋工程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未在限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的处罚 |
31 | 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处罚 |
32 |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在限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处罚 |
33 | 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处罚 |
34 | 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处罚 |
35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逾期拒不缴纳的处罚 |
36 | 无资质单位进行海洋环境调查监测未备案;用海者拒不清除生活垃圾和固体废弃物;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或使用者未拆除废弃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处罚 |
37 | 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未运至陆地作无害化处理,弃置海域的处罚 |
38 | 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等单位未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境外海洋动植物物种的,未按照报有关部门批准,未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完全可控制的试验和论证;擅自改变海岛地形、岸滩及海岛周围生态环境的处罚 |
39 | 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处罚 |
40 | 危害海洋观测活动或设施的处罚 |
41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龙湾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ongwanqu/20210528/9664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