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残联: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养老服务业法律政策规定,充分发挥保险托底作用,切实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现就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工作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基本保障、广泛覆盖、保本微利的原则,全面推进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养老服务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到2017年底,实现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全覆盖。
二、保险对象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对象为:省内登记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公办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服务中心;依法登记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及以上的综合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单独注册的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
三、承保主体及期限
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运营需要,通过全省统一公开招标,竞争择优确定3家保险公司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承保主体,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服务。由各设区市在中标保险公司中选择1家承保主体开展保险工作,并做好与原保险的新老衔接和平稳过渡。首次招标承保主体有效期限为2年,具体待招标后公告。
四、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养老服务机构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时发生约定情形导致服务对象人身损害的,由受害人或其家属在保险期间内向养老服务机构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约定情形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因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人服务对象人身伤害;
2.因火灾、爆炸、触电、坠物、煤气中毒等事故灾害造成被保险人服务对象人身伤害;
3.因被保险人提供的设施因素造成被保险人服务对象人身伤害;
4.因被保险人提供服务过程中未按承诺服务内容、相关制度和流程操作,造成被保险人服务对象人身伤害;
5.被保险人服务对象在养老服务机构内意外摔倒,或在参加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组织的活动时意外摔倒造成人身伤害。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服务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因此产生的应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服务对象自身原因而导致服务对象发生人身伤亡,养老服务机构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根据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县级及以上政府的行政决定书或者调解证明等材料,仍需对受伤害服务对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责任限额
(一)养老机构责任限额。
1.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实际入住老年人床位数(以上年实际入住床位数为依据)。
2.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的30%。
3.每人责任限额:死亡、植物人、残疾的赔偿限额为30万元。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责任限额。
1.累计责任限额:街道、乡镇及以上的综合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单独注册的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300万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200万元。
2.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街道、乡镇及以上的综合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单独注册的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150万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