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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5〕173号)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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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环保局、建委(建设局)、卫生计生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已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2013年7月31日前成立的所有养老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许可条件的,民政部门要督促其申办许可证;不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应当继续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一)。经检查整改后仍不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应督促其及时办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相关的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置,在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后终止服务。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对非法设立的养老机构,由当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取缔。

二、明确已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

认真分析养老机构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情形,按“一院一策”办法,妥善处理涉及消防、环评、卫生防疫、食品安全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等事项,明确相应解决办法。

(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要求如下:

1、1998年9月1日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养老院、福利院,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2、下列养老院、福利院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1998年9月1日之前投入使用的养老院、福利院建筑;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院、福利院建设工程。

3、已开办运行且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的养老院、福利院,火灾隐患整改后达到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有关申请材料按以下规定处理:

(1)施工许可证明文件。村民自建住宅改建养老院、福利院的,不需要提供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在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养老院、福利院,以及依法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开办养老院、福利院的,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涉及“退二进三”的养老院、福利院,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政府、规划部门批准证明文件;村民自建住宅改建养老院、福利院的,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规划等部门出具的用途变更证明材料。前述申报项目的使用性质应当与相关证明材料保持一致。

(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应按房屋当时竣工时间取得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予以办理。如因年代久远,证明材料遗失或没有办理过验收手续的,则应由养老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房屋质量进行评估,以其提供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房屋产权证明

遗失房屋产权证的,及时到当地房屋登记部门补办房屋产权证;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在补办相关手续后到当地房屋登记部门申领房屋产权证。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利用原学校、卫生院、办公楼等兴办的养老机构,或因客观原因难以补办或申领房产证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用途认可证明材料。

(四)卫生要求

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许可,并经执业验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五)食品安全要求

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按照许可范围合法经营。

(六)环境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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