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 州 市 龙 湾 区 财 政 局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温龙人社〔2017〕13号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提高儿科医生、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提高儿科医生、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儿科医生岗位补贴
(一)儿科医生岗位补贴执行范围为区第一人民医院以及其他专设儿科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儿科医疗服务的执业(助理)医师。
(二)在现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基础上,按人均4800元增量另行纳入核定。
二、提高工作满30年儿科医生退休待遇
(一)按100%计发退休费的原基本工资基数。
1.参加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参加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为固定工资和活的津贴(固定工资部分和活的津贴部分比例为6:4以上的,超过比例的活的津贴部分不得作为基数);
3.参加1985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为基础职务工资;
4.未参加1985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退休的为职务等级工资。
(二)儿科医生满30年的工作时间实行累计计算,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间断儿科工作,按“去中间加两头”的办法计算确定。
(三)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增加额“见分进元”,增加额不满50元的按50元标准增加。
(四)符合其他文件规定已经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的,不得高于原基本工资100%,但按原基本工资100%计算增加额低于50元的给予补足到50元。
(五)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不涉及原规范生活补贴变动问题,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的儿科医生,其退休养老待遇按照现行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符合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条件的儿科医生,由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调整后与原基本退休费差额部份由所在单位发放;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儿科医生,根据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具体发放办法根据省、市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内部政策口径执行。
报批时,单位填写《龙湾区从事儿科医疗工作满30年退休人员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审批表》一式一份,《龙湾区从事儿科医疗工作满30年按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人员公示表》一式一份;《龙湾区从事儿科医疗工作满30年退休人员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审批花名册》一式二份;并附上本人《退休审批表》。
三、经费保障
所需经费除省里已经明确列支渠道外,其他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附件:1.龙湾区从事儿科医疗工作满30年退休人员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审批表
2.龙湾区从事儿科医疗工作满30年按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人员公示表
3.龙湾区从事儿科医疗工作满30年退休人员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审批花名册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不公开)
附件1
龙湾区从事儿科医疗工作满30年退休人员按原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审批表
个人编号: 社会保障号: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参加工作时间 | 退休(退职)时间 | 工作年限或 连续工龄 | ||||||||||||||
退休时职级 或职称 | 享受生活待遇职级层次 | 退休(退职) 类别 | ||||||||||||||
累计护龄 | 年 个月 | 护士资格 证书编号 | 退休时岗位 | |||||||||||||
月基本退休(退职)费 | 退休时原 基本工资 | 原退休费 比例 | 提高退休费比例 | 提高基本退休费金额 | 原基本 退休费 | 提高后基本退休费合计 | ||||||||||
月规范生活补贴标准 | ||||||||||||||||
月实发退休(退职)费合计 | ||||||||||||||||
护 理 工 作 简 历 | 起 止 年 月 | 单 位 | 职务(岗位) | |||||||||||||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 机关 意见 | 根据浙人社发〔2016〕94号和温龙人社〔2017〕13号文件规定,月基本退休费补差额 元,自 2016年7月起执行。 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 | 1.本表适用于201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符合浙人社发〔2016〕91号规定按基本工资100%计发退休费的对象。 2. “提高基本退休费金额”见分进元,增加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3. 调整后与原基本退休费差额部份由所在单位发放。 |
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单位经办人: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