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残联、教育局:
现将《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5月4日
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减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有关规定,减轻在校残疾人大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商省财政厅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对象是入学前为浙江省户籍,持有浙江省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中国境内各高校注册就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残疾人大学生)。
第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应按照先交后补的办法进行,即:凡是符合减免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应在学校按规定自行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待学期(学年)结束后再回原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学费和住宿费减免补助手续。
第四条 学费和住宿费减免管理,应坚持“属地(原籍)管理、本人申请、县级审批、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减免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减免标准。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和住宿费进行补助,学费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住宿费补助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若有调整,另行公布。
第六条 中外合作班、中外合作院校或通过交流、交换等其他原因到境外学习的残疾人大学生,其在境外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减免标准,参照原所在境内就读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残疾人大学生申请学费和住宿费减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勤奋学习;
(三)本学年在校注册就读,并根据规定标准缴纳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