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龙政发〔2017〕37号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7〕1号)、《温州市龙湾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暂行)》(温龙政办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温州浙南科技北起步区泰庆皮革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项目名称
温州浙南科技北起步区泰庆皮革地块项目。
二、征收范围
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邮电路28号。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瑶溪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解决所需工业用房的,被征收工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具体标准参照《温州浙南科技城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