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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龙湾区政府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推动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规模初定为5亿元人民币(其中一期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来源为经过清理调整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上级省市产业资金和基金投资收益等。今后视地方财力及基金绩效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产业基金构建“1+1+N”的组织架构,即设立“1个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基金管委会)、1个基金法人机构(代区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N个子基金及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根据基金实际运作需要,可在基金管委会下增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聘请托管银行。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副区长为副主任,区监察、发改、经信(商务)、科技、财政(国资)、农林、文化、审计、旅游、服务业、招商、金融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以及子基金设立、直接投资、跟进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任免等重大事项决策工作。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及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提交管委会审议;

2.提请、组织召开管委会会议及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定期向管委会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事项;

4.对基金法人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直接投资与跟进投资项目的表决,派员参加子基金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会议、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作为出资人代表参与子基金各项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各成员应当具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的认知度。成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筛选并向基金管委会推荐,由基金管委会审核通过后进行任命。

第七条  基金法人机构由龙湾区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金控公司)作为“母基金管理公司”,代区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其涉及政府产业基金工作的考核和监管由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法人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履行对子基金出资职责;

2.负责收集和汇总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通过公开方式选配子基金运营机构;

3.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4.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5.执行管委会决议。

第八条  子基金应依照《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采用有限合伙制(GP/LP)方式设立。基金运营机构担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GP)角色。子基金合伙协议中应约定由基金运营机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营管理,并包含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2.负责收集投资合作意向;

3.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

4.拟定投资对象公司的章程或合作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

5.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信息和需求,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每半年向管委会办公室推荐本行业的投资对象名单。

 

第三章   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第十条  政府产业基金应围绕区委、区政府经济发展战略、重点投向本区重点投资项目,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特别是节能环保、新兴信息、生物、健康、高端装备及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旅游业和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扶持培育更多成长型、科技型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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