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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农业生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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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龙农〔2020〕9号

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区府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温龙政办发〔2020〕4号)文件,结合我区农业生产的特点,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我区农业产生的负面影响,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八条措施。

第一条,增设政策性叶菜价格指数保险,保费由省财政负担40%,区财政负担50%,共保体负担5%,农户自负5%(参照浙农险办〔2020〕1号文件)。

第二条,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渔船,继续享受油补政策。捕捞渔船生产成本补贴参照2019年标准执行,一个月按30天计算(参照浙海渔计〔2016〕24号、温政发〔2020〕3号文件)。

第三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要求,对疫情期间的重点保供农业企业及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第四条,对受疫情影响的规模养殖企业按照要求给予规模养殖出栏家禽每羽2元补助(参照浙农计发〔2020〕5号、温政发〔2020〕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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