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和区法院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8日
温州市龙湾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
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三大机制建设,实质性化解涉中心工作行政争议,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温州地区全面开展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试点工作的批复》(浙高法办〔2017〕43号)精神,龙湾区人民政府和龙湾区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设立龙湾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为顺利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设立及运行,确保认识统一、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进度有序,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区实际,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彻底化解行政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平安龙湾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平等自愿原则。调解应在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在其同意调解的前提下进行。在调解过程中,涉诉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均有陈述、发表意见的权利,也均有终止调解的权利。
(二)坚持便民高效原则。在法律框架内严格依法调解,并适当简化工作环节,方便当事人参与,提高调解效率。
(三)坚持主动调解原则。在立案登记阶段,在当事人未申请调解时,区法院应主动告知其相关行政争议可先经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区司法局要督促涉诉行政机关积极参与调解。涉诉行政机关应把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力求在诉前化解矛盾。
(四)坚持协同配合、各尽其职原则。区法院为涉诉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搭建沟通平台,区司法局督导行政机关参与调解,涉诉行政机关与调解主办人积极沟通,提供调解方案。各机关发挥各自优势,通力合作,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三、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
涉诉行政机关要以诉前诉中行政争议调解为契机,充分运用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尤其对社会影响重大、矛盾突出的争议要在调解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协商,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对于区法院通知其进行调解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支持,收到法院通知后应指派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负责调解工作。对于存在多个涉诉行政机关的,要在区法院的主持下共同参与调解,能调则调。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进行积极疏导,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
(二)区法院
区法院要积极为涉诉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搭建沟通协调平台,最大限度提高调解及协调撤诉结案率。立案部门和行政审判部门应主动告知当事人行政争议调解程序,并进行登记和转交案件工作。调解争议中心应指派调解主办人负责案件调解主持工作,及时通知涉诉行政机关,为双方确定调解时间、地点等。对于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笔录,并依法制作法律文书。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告知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方式解决。并及时与区司法局联络沟通。
(三)区司法局
区司法局搭建区级行政机关与区法院的沟通平台,督促行政机关积极配合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切实发挥协调作用。指定工作人员跟进行政争议调解进度,做好工作台帐。将化解行政纠纷纳入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并完善考核办法。
四、附则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温龙政发〔2017〕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龙湾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则
2.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政争议调解通知书
附件1
龙湾区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则
第一条 行政争议调解应遵循自愿平等、高效便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