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 作,帮助残疾人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更加便利参与社会生活, 实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内容包括?. 业务培训,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评估适配,相关补贴,使用指 导,个性化适配,借用、展示、体验,回收利用,创新研发,监 督管理等。
第三条坚持保基本、提绩效、促公平,公益性和市场化服 务相结合的原则,运用信息化等手段,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 性化、便利化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
第四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包括实物配发和货币 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发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配发通过政府 采购的辅助器具实物;货币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行购 买各种小额辅助器具实施相应的补贴。
第五条符合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条件的基本型辅助器具 须为分别纳入《浙江省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和《浙 江省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以下分别简称为《大
额补贴目录》和《小额补贴目录》)的器具。
《大额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采取省级统一招标方式确定 入围服务厂商并将实物配发给残疾人。
第六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实行省、市、县 (市、区)残联分级管理。
(一) 省残联负责规划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制定 相关服务制度,开发全省辅助器具服务业务系统。依托浙江康复 医疗中心负责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技术指导与组织实施 工作,开展辅助器具省级评估、技术培训、适配定制和展示、体 验等服务,指导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 工作。
(二) 市残联负责规划本辖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制 定相关服务制度。市级残联康复部负责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 的技术指导与组织实施工作,开展辅助器具市级评估、技术培训、 适配定制和展示、体验等服务,指导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 具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三) 县(市、区)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 作。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 具的展示、体验、评估、定制和使用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建立并逐步完善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业 务管理系统,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相关信息、辅助器具产品 信息、服务需求登记和申请、审批等服务。
第八条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应按各类《补贴目录》 明确规定的基本型辅助器具类型、适用人群、补贴标准、使用年 限和评估要求等执行。
第九条各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要积 极开展辅助器具回收再利用服务工作。回收再利用的辅助器具经 专业检测合格后,可用于二手市场销售、租赁和借用服务。
第十条残疾人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补贴目录》中的政府 补助基本型辅助器具,在市、县(市、区)残联或其指定的残疾 人辅助器具评估机构接受评估,按评估意见配置相应的辅助器 具。
市、县(市、区)残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组建专家库,为本 地评估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残疾人在省、市残联指定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根 据《补贴目录》配置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本办法享受补贴。各辅 助器具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应参加省、市残联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补贴范围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