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环龙〔2020〕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会议精神,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工作。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根据《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温州市龙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现予以公布。请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龙湾分局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25日
温州市龙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协调畜禽养殖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促进区域内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实现畜禽养殖“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湾区禁养区划定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与管理,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范围,实现畜禽养殖业稳产保供。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全面调整禁养区划定范围,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合规、全面调整原则;
(二)以人为本、稳产保供原则;
(三)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原则;
(四)统筹兼顾、科学可行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温州市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四、调整方案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原则和划定依据,结合龙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重新调整和划定。调整后龙湾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共79.20 km2,其中划定为禁养区的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可设置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调整后禁养区划分范围具体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个,即青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为0.90 km2,其中一级保护区0.09 km2、二级保护区0.81 km2。
(二)风景名胜区
省级风景名胜区1个,即瑶溪风景名胜区,总面积14.21 km2,其中核心景区面积1.15 km2。
(三)街道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