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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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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监所及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优化处置流程,我局制定《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5日

 

 

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

处置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国家总局、省局、市局及区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风险监测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包括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中的抽样检验,以及上级局交办、外地相关部门通报移送的其他不合格(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

第三条 【名词定义】不合格食品系指监督抽检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抽样检验,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产品明示标准的食品。

问题食品系指风险监测工作中经检验分析,判定食品存在风险的食品。

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系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问题)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问题)食品处置、异议处理、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信息发布等。

第四条 【工作原则】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要严格按照“四个最严” (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和“五个到位”(产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行政处罚到位、信息公开到位)的要求,遵循四项原则(责任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闭环管理原则、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对核查处置情况审核把关,发现核查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的,及时进行跟踪督办,并将核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第五条 【职责分工】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承担食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抽样检验,根据检验结果依法做出结论,按要求寄送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配合不合格(问题)食品复检、异议等工作。

局抽检监测科负责全区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协调、督办、考核、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包括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的流转交办、复检异议申请的复核、向不合格(问题)食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监管部门函告相关信息、组织研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信息上报、公布全区食品抽检信息等。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辖区内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包括检验报告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控制、召回、案件查处、案件移送,汇总核查处置信息(产品控制、风险排查、整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等)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抽系统)。

局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等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能要求,负责各自领域的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指导工作,并在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不合格(问题)食品相关后续问题时根据需求,及时给予业务指导。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导,加强对不合格食品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自由裁量等方面的审核把关,切实提升行政处罚效率。

第六条 【启动核查处置】市场监管所自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收到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电子报告或纸质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抽检结果通知书》等文书送达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核查处置工作应在90日内完成(自检测报告生成之日起算),复检和真实性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内。

抽检结论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在24小时内将检验结论送达,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迅速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协同有关地方或部门采取高效有序的上溯下追措施,迅速控制涉嫌产品和危害,并依法从严查处。在现场调查处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透露或通报有关信息。

具体核查处置工作流程见附件。

第七条 【产品风险控制】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后,市场监管所应告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所享有的权利及需履行的义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涉嫌不合格食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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