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市派驻各工作单位: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2021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及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的通知》的内容,现就其通知事项转发给各单位。
如各单位有立项建议,请按要求填写《2021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立项申报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0年12月10日前,将电子版材料(包括Word版和PDF版)报送至区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于伟处,电话:86968182,OA邮箱:区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于伟,逾期不报,视为无立项建议。
附件1: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2021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及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的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8日印发
附件1: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
2021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及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9〕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温政发〔2017〕40号)、《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和报告重大事项操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报送2021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及重大行政决策建议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申报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单位要求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2.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或领导批示要求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3.各单位认为本市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市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来调整某一社会关系,且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基本成熟的;
4.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因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需增加或删除个别条款等原因,需重新制定的;
5.施行已超过10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2019年1日1日前制定的名称中含“暂行”或“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