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温龙政发〔2020〕8号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7〕1号)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龙湾区蒲州片区(原经开区西片)企业搬迁改造四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龙湾区蒲州片区(原经开区西片)企业搬迁改造四期项目。
二、征收范围
以龙湾区蒲州片区(原经开区西片)企业搬迁改造四期项目房屋征收红线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鳌江南路81号、鳌江北路120号、温州大道620号;
以上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以上征收红线图范围内需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龙湾区蒲州片区(原经开区西片)企业搬迁改造四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本征收决定自2020年3月23日起实施。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龙湾区蒲州片区(原经开区西片)企业搬迁改造四期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龙湾区蒲州片区(原经开区西片)企业
搬迁改造四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龙湾区蒲州片区(原经开区西片)企业搬迁改造四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7〕1号)、《温州市龙湾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暂行)》(温龙政办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以龙湾区蒲州片区(原经开区西片)企业搬迁改造四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鳌江南路81号、鳌江北路120号、温州大道620号;
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以上征收红线图范围内需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房屋征收机构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机构: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时间
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四、工业用房征收补偿主要原则
(一)工业用房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含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经依法认定后可视为合法的以实地测量为准,具体认定根据《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温政办〔2012〕74号)执行。
被征收工业企业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含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为准。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工业用房,给予补偿;不符合工业用房补偿条件的,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三)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必须符合温州市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
(四)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功能置换、产权调换小微园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用于安置的产权调换小微园、功能置换办公用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五)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不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等重置的补偿及可移动生产设备设施等搬迁、拆装(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工业用房征收原则上采用建筑物和土地分别评估的办法进行补偿。
工业用房建筑物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层高、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土地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土地市场价格结合土地使用权类型、年限、区位等因素评估确定。
(七)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从评估机构候选名单中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八)被征收工业用房和置换用房的市场评估价,由具有相应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生产设备设施的重置、搬迁及拆装(包括设备调试等)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资产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温州市相应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工业用房征收补偿规定
(一)工业用房货币补偿
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二)工业用房功能置换
1.办公用房安置地块(期房):龙湾区蒲州街道汤家桥村(汤东)城中村改造工程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