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 号)等文件要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大龄失业人员待遇延长政策。自 2019 年 12 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 年 3 月至 12 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 1 年或参保缴费满 1 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 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与缴费时间挂钩,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 80%,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基金运行情况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