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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质监分局关于印发《龙湾区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和码头吊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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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质分〔2007〕15号

关于印发《龙湾区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和码头吊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分局各科、队、所、各乡镇质监员:

  现将《龙湾区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和码头吊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印发  整治方案   通知

  抄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湾分局办公室 2007年4月18日印发  

龙湾区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和码头吊安全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化对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和码头吊的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根据市质监局《关于深化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和码头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温质特发[2006]12号)和《2007年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温质特发[2004]4号)的文件要求,龙湾分局决定把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和码头吊整治作为今年安全监察工作重点,为加快整治进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围绕创建“平安龙湾”、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减少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专项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现“三落实(落实安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二有证(设备有使用证、操作人员有上岗证),一检验(设备依法申报检验),一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努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专项整治对象及重点内容

  1、整治对象为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码头吊

  固定式简易升降机是指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500kg,具有载货吊笼(或箱体),且吊笼(或箱体)运行于固定的平行刚性导轨之间垂直运输货物、不载人运行的载货升降设备。

  码头吊又称简易臂架型起重机或港口台架式起重机,是指在内河港口或道路施工场所工作的,具有起升机构、变幅机构与回转机构的固定式或电动轮胎式简易臂架型起重机。

  2、整治重点内容

  (1)排查和掌握本辖区内使用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和码头吊的注册登记情况和检验检测情况。

  (2)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整顿和规范两类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检验活动,做到依法办事,落实安全责任。

  (3)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实消除严重事故隐患,明显遏制特种设备事故多发的苗头。从源头上防止边整治边产生新的无证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逐步建立起长效动态监管机制。

  四、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整治时间为2007年4月下旬至11月底。整个活动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数据梳理、动员部署(4月20日—4月30日前完成)。在该阶段,龙湾分局负责整理各个乡镇已经注册的设备清单,并下发给各质监员。召开乡镇质监员动员会议,明确整治标准,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到任务明确、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5月1日—9月30日)。

  1、各乡镇质监员的工作。一是负责本辖区内设备的查漏工作;二是对已经注册登记设备要逐台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为设备的检验情况,作业人员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建立情况以及是否悬挂检验合格证等,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对每台设备的检查内容,要求做出记录,留档备查;三是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生产、无证使用升降机(码头吊)的行为,请及时上报区质监局。请各乡镇质监员按照要求于每月2日前上报《龙湾区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码头吊)普查整治汇总表》(见附表1)。

  2、质监分局职能科室的工作。一是坚决打击无证生产(制造、安装)升降机(码头吊)的行为,从源头上抓起;二是严肃查处无证非法使用行为,以执法促普法;三是落实经过定期检验而被判为“不合格”设备的整治。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0月1日—30日)。分局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做好自查工作,总结经验,形成书面材料,并与验收评定表一并于10月30日前提交市局特设处。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质监员要充分认识当前特种设备的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在检查过程中使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宣传,

  普及安全知识,切实提高广大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

  附表:1、龙湾区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码头吊)普查整治汇总表


  龙湾区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码头吊)普查整治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公章)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序      号

使用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及姓名

数量(台)

检验情况

注册登记情况

人员培训情况

其他情况    

 

 

 

 

 

 

 

 

 

 

 

 

 

 

 

 

 

 

 

 

 

 

 

 

 

 

 

 

 

 

 

 

 

 

 

 

 

 

 

 

 

 

 

 

 

 

 

 

 

 

 

 

 

 

 

 

 

 

 

 

 

 

 

 

 

 

 

 

 

 

 

 

 

 

 

 

 

 

 

 

 

  注:该表于每月2日前报区质监局 电话:868691967   传真:86891972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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