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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群众逐级上访和党政机关分级受理制度暂行办法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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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群众逐级上访和党政机关分级受理制度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11-21)      来源:转载     
 
 
 

浙江省人民群众逐级上访和党政机关分级受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群众上访和各级党政机关受理的程序,及时、就 地、正确处理上访事项,保障上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上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 和《浙江省信访条例》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人民群众的上访活动和各级党政机关的受理工作,应当根据上访事项性质、管辖和党政机关职责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有程序进行。? 第三条属于下列内容之一的上访事项,纳入本暂行办法的受理范围: ?

  (一)向党政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二)向党政机关提出申诉;?

  (三)检举、揭发和控告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般问题;?

  (四)可按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二)、(三)项上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受理程序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和受理。?

  第四条属于下列内容之一的上访事项,可不受本暂行办法的限制;?

  (一)应当由国家立法机关受理的和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

  (二)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咨询;?

  (三)检举、揭发和控告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问题;?

  (四)反映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情况;?

  (五)其他特殊事项。?

  第五条上访事项应当首先向依法有权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党政机关或 者单位(以下简称起始单位)提出。起始单位一般为乡镇(街道),县(市、区)主管部门,企事 业单位或者企事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本省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则为同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起始单位对受理的上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 杂的,最长一般不超过60日。上访事项处理完毕,起始单位应当将处理意见同上访人见面, 如上访人同意,视为上访终结,上访人要求出具处理意见书的,应当出具。上访人不同意处 理意见,应当在起始单位填写的处理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上访人拒不签署意见 ,起始单位应在处理意见书上作出说明。上访人不同意处理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要求重新 处理的,起始单位应当出具处理意见书,上访人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书30日内持意见书到起始 单位或者上一级党政机关要求复查。?

  第七条上访人持处理意见书到起始单位要求复查上访事项,起始单位 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并在原处理意见书上写明复查意见,出具给上 访人。如上访人同意,视为上访终结;上访人不同意,可以在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 内持复查意见到上一级党政机关要求复查。?

  第八条上一级党政机关复查上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归属明确的上访事项,由相应的归属主管部门负责复查;?

  (二)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部门的上访事项,由所涉及的主管部门协商复查;协商复查 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党政机关协调决定复查部门,或者指定同级党政信访部门复查。

  第九条上一级党政机关收到上访人的复查申请,应当在认真听取上访 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认为起始单位 处理决定正确的,应当将审核意见告知上访人,如上访人坚持不同意,上一级党政机关应当 负责复查。认为起始单位处理决定不当的,责成起始单位重新处理,起始单位应当在收到责 成重新处理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上访人,如上访人同意,即视为上访 终结,由起始单位在复查处理意见书上填写重新处理意见,经上访人签署意见后,上报上一 级党政机关;上访人不同意,由起始单位在复查处理意见书上填写重新处理意见,经上访入 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后,出具给上访人,并上报上一级党政机关给予复查。?

  第十条上一级党政机关复查上访事项一般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查处理 意见。情况复杂的,最长不超过60日。复查处理意见应当在复查结束后7日内与上访人见面 ,并告知起始单位。上访人对复查处理意见仍不同意的,负责复查的党政机关应当出具复查 处理意见书,上访人可以在收到复查处理意见书30日内持意见书再到上一级党政机关要求复 查。?

  第十一条上访人在上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访事项应当到党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上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他人;?

  (三)上访人在上访事项处理或者复查的规定时限内,不得重复上访或者越级上访;?

  (四)上访人应当服从受理或者复查机关和单位依法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在受理和复查上访事项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上访人要求出具处理意见书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出具;?

  (二)接受上级党政机关交办的上访事项复查任务,尊重上级党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上访事项复 查意见并认真执行;?

  (三)下级机关和单位对超越本级职责权限的上访事项,应当报告上级有关党政机关,并把上 访人稳定在当地;上级有关党政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7日内将受理安排意见告知下级机 关和单位并答复上访人。?

  第十三条上级党政机关对未向起始单位提出的上访事项或者起始单位 未出具处理意见书的上访事项,不予受理,应当告知上访人向起始单位提出或者要求起始单 位出具处理意见书;?

  上级党政机关对持起始单位处理意见书越级要求复查的上访事项,应当告知上访人向起始单 位的上一级党政机关提出复查。?

  前两款越级上访事项中,属于起始单位或者复查机关责任造成的,上级党政机关应当督促起 始单位或者复查机关受理和复查。?

  上级党政机关对越级上访事项,应当向起始单位填发《越级上访告知单》,属起始单位责任 造成的,起始单位应当认真受理,将受理安排意见在7日内报告上级党政机关;属上访人责 任造成的,起始单位应当做好教育说服工作。必要时,上级党政机关应当立案交办或者由起 始单位将上访人带回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集体上访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持上访人签名材料,按 照本暂行办法的程序提出。越级提出的,上级党政机关应当做好引导工作,并向起始单位填 发《越级上访告知单》,起始单位应当认真受理,并在5日内将受理安排意见报告上级党政 机关。必要时,起始单位应当派人配合做好劝返工作。?

  第十五条上访事项经过起始单位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和上二级党政机 关复查并作出维持起始单位处理决定的意见,不再处理。上访人仍不同意,坚持继续上访的 ,上级党政机关不立案,不交办,但应当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

  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上访事项的处理确有不当的,应当重 新处理。?

  上级党政机关发现起始单位或者下级党政机关对上访事项的处理或者复查确有不当的,应当 责成起始单位或者下级党政机关重新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七条县以上各级党政信访部门在实施本暂行办法中,履行以下职 责:?

  (一)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上访事项依法进行合理 分流和引导;?

  (二)直接受理和复查上访事项,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或者重大、紧急的上访事项;?

  (三)实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四)开展管理、指导,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对实施本暂行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党政机 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上访事项处理机关和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其本级党政机关或者上级党政机关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本机关和单位依法应当受理的上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上访人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复查的或者上级党政机关责成复查的上访事项不予复查 的;?

  (三)对超越本级职责权限的上访事项,既不积极做好稳定工作,又不及时向上级报告,坐视 越级上访发生的;?

  (四)对越级集体上访,上级机关通知起始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前去做工作,起始单位或者下级 机关在指定时限内无故不到的;?

  (五)对受理或者复查的上访事项拖延办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又不说明情况的;?

  (六)对上访人不热情接待,方法简单粗暴,致使矛盾激化的;?

  (七)对上访事项,不深入调查研究,不按照法律政策和事实作出正确处理决定的;?

  (八)受理或者复查的上访事项办理完毕后,上访人要求出具处理意见书而不出具的,或者不 负责任地出具处理意见书,把不该上交的矛盾上交的;?

  (九)对上级党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上访事项复查意见拒不接受、执行的;?

  (十)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上访材料的;?

  (十一)刁难、威胁、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上访人的;?

  (十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第二十条上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党政机关和起始单位可以给 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在上访事项处理或者复查的规定时限内,重复上访或者越级上访的;?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上访,又不听劝告,影响接待部门工作的;?

  (三)上访事项处理已终结,仍坚持过高或者无理要求,继续缠访取闹的;?

  (四)集体上访在有关机关和单位接待时,坚持不推选代表,扰乱接待秩序的,或者因对处理 意见不服而鼓动、组织、策划越级集体上访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和《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妨 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 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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