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龙教财〔2006〕24号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龙湾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
《龙湾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龙湾区规范教育收费局际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龙湾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 教育 基建项目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农民减负办,各镇(街道)。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办公室
附件:
龙湾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基建行为,实施“阳光工程”,确保基建工程质量,使有限教育资源产生更多效益,杜绝学校建设中不必要的浪费和严重超预算现象,促进学校廉政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基建项目,包括校舍新建、危房改造、破旧房修缮、校舍装饰、水电安装和学校围墙、道路、绿化、运动场地修建等。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三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安全、够用”的原则,要考虑学校自身条件、生源流向、资金许可与筹措情况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资金不落实的基建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条 基建项目立项程序:由学校校委会提出,在校内进行公示,同时填写《龙湾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修缮项目)呈报表》,交区教育局基财科进行可行性论证;报局长办公会议确定、审批后,学校成立基建领导小组,报区教育局基财科备案;再按基建办事程序办妥全部相关手续方能开工建设。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各校均不得擅自投资建设。
第三章 招投标(发包)管理
第五条 工程招投标(发包)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学校私自发包,严禁把校舍工程发给无资质的承包商,严禁把工程肢解分包。原则上直属学校由区教育局组织负责,非直属学校由镇(街道)组织负责。
第六条 招投标(发包)的程序及要求:公开招标须交由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或者进入各所属乡镇(街道)招投标平台,邀请招投标和协议发包可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施工图纸、投标单位的资质及筛选、招标文件、预算(标底)的编制必须要经区教育局基财科审核;开标、评标、决标等各环节必须有区教育局参与监督。
第七条 招投标(发包)方式:
(一)投资总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发包,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必须报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标。
(二)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原则上也要实行公开招标,若不能实行公开招标的,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但必须有三家以上(含三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三)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校舍修缮、装饰,花坛、道路、围墙修建及填土、绿化等一般也要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若情况特殊,可以协议发包。也可采取由校方备料包清工或点工的形式组织施工,但必须有三人以上人员组成的学校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四章 造价管理
第八条 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必须认真测算项目的投资估算。项目投资估算应是尽可能预测的一切费用。在办理基建手续过程中,必须严肃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温州市龙湾区建设项目报批表》,报有关单位审核盖章,再报教育局基财科备份。凡基建项目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按照《温州市龙湾区建设项目报批表》要求,区教育局按分年度用款计划给予拨款。如决算超过估算(总投资)的项目,原则上不给予追加拨款,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设过程中如确实需要超过估算投资的,必须事先向资金来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报同意后才可以实施。超概算的资金筹措必须遵循“谁同意,谁落实”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应在施工前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施工安全、付款方式等。付款方式要求在办理工程结算前,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造价的85%。投资总额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必须经过区教育局基财科审核。学校与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施工合同约定,不得随意改变施工约定,不得随意签订补充协议。如确实需要的,须将协议内容报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超额、超标采购材料。对于合同中规定暂定价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学校要本着“经济、耐用”的原则,按照有定额套定额价,无定额套“信息价”,无“定额价”、“信息价”按市场“调查价”确定。建设单位应先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所使用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等,总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填写《龙湾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暂定价材料采购审批表》,并在五天内报资金来源单位审核同意,并应征询设计部门认可。然后学校派两位或两位以上基建领导小组成员与施工单位一同采购,现场验收签证。对于超额、超标采购或未经区教育局审核备案的暂定价材料与设备的价格,决算时将不予确认;学校负责人或其他基建具体负责人也不得擅自在材料与设备价格签证单上签字。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加。确因使用或结构合理性需要变更或项目增加(包括附属工程)的,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增加造价超过中标造价5%(含5%)必须要填写《龙湾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加审批表》,征得资金来源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方能施工建设。严禁先变更后办手续和擅自增加项目。
变更申报过程中,学校应预测由此引起的对工程总价和工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除政策性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引起的变更外,其它原因引起的变更应在预算价及工期范围内调整,做到决算不超过预算,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对先变更后办手续和擅自增加项目而增加的造价,决算时不予承认;工程决算应由上级有关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审计中介部门审核,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