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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海洋与渔业局 机关效能建设若干制度》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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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海渔[2003]30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海洋与渔业局

  机关效能建设若干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机关管理,提高机关效能,现将《温州市龙湾区海洋与渔业局机关效能建设若干制度》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温州市龙湾区海洋与渔业局机关效能建设若干制度

温州市龙湾区海洋与渔业局

  二OO三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效能建设  制度  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海洋与渔业局           2003年9月10日印发

温州市龙湾区海洋与渔业局

机关效能建设若干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务公开,是指局机关各种(室)以及经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单位,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将本单位管理的行政事项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向本局工作人员公开。

   二、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政务公开以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为前提条件。

   三、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科(室)、有关单位为承办单位。局效能办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四、以下政务内容应向社会公开:

   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罚款)标准、服务承诺、办事结果、监督制约办法等事项;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部门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务事项:其他需要群众和基层组织周知的事项。

   五、以下政务内容应向本局工作人员公开: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工作人员任免、晋级、交流、奖惩、职称评聘等有关情况:本局工作人员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政务公开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通过报纸、刊物或《中国文蛤网》等媒介公示:

   (二)印发办事指南,或设立政务公开栏;

   (三)举行政务听证会,行政处罚听证会;

   (四)其他有效形式。

  七,政务公开要做到及时、真实、全面。对群众普遍关注的或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

  八、对实施本规定成绩突出,受到群众和基层单位好评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不执行政务公开的单位(科室)领导,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效能告诫;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追究单位(科室)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服务承诺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树立“团结、拼搏、务实、奉献”的机关形象。

   二、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指南,承诺限时办结各类审批事项。

   三、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桌面上要摆放标明个人岗位身份的王作卡,接受群众监督。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或寸丁电话到机关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人员(以下称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科室(人)办理的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  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岗位责任制、AB岗制等有关规定“限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时限、程序,需要补充的材料以及如何补办等。决定不予办理的,要严格履行否定报备程序。

  (二)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管理相对人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具体经办人取得联系,如具体经办人无法联系或即刻返回单位,首问责任人应先收下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并做好记录,再移交经办人办理。

  (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机关单位、部门及科室。

  (四)无法确定承办科室或承办单位、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请示领导或直接与相关职能部门及科室取得联系,帮助管理相对人了解、确定具体经办职能部门及科室。

  (五)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六)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五、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三、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四、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同时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延时办理的依据、理由和办结取件时间,并存档备查。

   五、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经办人对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实,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

  定报备登记表》,  内容主要包括:  审办单位或审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五、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

  六、管理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相对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七、违反本制度,经李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机关效能建设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A8岗制(又称同岗替代制)

  一、AB岗制(同岗替代制)是指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避免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四、机关单位领导层也应实行AB岗制(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某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五、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六、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按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五)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失职类错误。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况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效能建设工作责任制

   一、效能建设工作责任制是指机关效能建设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效能建设工作责任制是确保效能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的制度保证。效能建设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各职能科室各负其责,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积极参与。

   三、各科室负责人作为本科室效能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科室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问题应负直接责任;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制度。

  四、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根据《龙湾区机关效能监察若干意见》和岗位职责要求,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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