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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委[2007]32号
关于二○○七年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坚持经济中心,推进率先发展”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集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全面促进全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2007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经济发展政策
(一)工业经济
1、创新发展
(1)当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每只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2)当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省、市名牌产品每只分别奖5万元、4万元、2万元、1万元。
(3)当年被认定为部级、省级出口名牌的每只分别奖4万元、2万元。
(4)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研发中心,每家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
(5)当年参与制定并发布国家标准,每只奖2万元。
(6)当年申请专利每10项奖1000元,授权发明专利每只奖1000元。
(7)高新技术类项目: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高技术类项目,并按建设计划实施,分别奖人民币3万元、1万元(每个企业各限一个)。
(以上奖励,不重复计奖,可按最高额享受一项)
2、规模效益
(1)产品销售收入
当年销售收入达到0.5亿元~1亿元,且增幅在50%以上,奖励人民币0.5万元。
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2亿元,且增幅在45%以上,奖励人民币1万元。
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5亿元,且增幅在40%以上,奖励人民币2万元。
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且增幅在35%以上,奖励人民币3万元。
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20亿元,且增幅在30%以上,奖励人民币4万元。
当年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且增幅在28%以上,奖励人民币5万元。
(企业销售收入计算与去年同口径比较)
(2)集约发展:鼓励企业集约发展。通过腾笼换鸟方式实施零土地技改,项目符合我县产业导向,投资强度符合县规定,厂房容积率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的(尚未通过综合验收;尚有闲置土地、分期实施投资不计入),当年技改投入绝对额在2000万元以上,每2000万元投入,奖人民币1万元。
(3)在实施“
(二)商贸三产
(1)新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项目且当年开工建设,注册在华舍,建筑工程业务的有关指标统计在华舍的,按土地出让协议要求当年开工的,给予开工奖3万元人民币,按时竣工通过综合验收后,在开业时给予开业奖5万人民币。
(2)当年新引进落户国际、国内著名品牌店,且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注册在华舍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3)在华舍注册的建筑、房地产企业,对有突出贡献者实行奖励,视贡献大小,采用“一事一议”。
(4)建筑创优 当年建筑工程项目创优工程获鲁班奖,经验收合格予以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万元。
(5)鼓励建筑企业资质(含市政)晋升,对当年晋升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奖10万元、3万元和1万元。
(三)外向型经济
(1)自营进出口
A.企业、集团、公司
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且增长幅度在40%以上,奖人民币1万元;
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且增长幅度在35%以上,奖人民币2万元;
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且增长幅度在30%以上,奖人民币3万元;
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增长幅度在30%以上,奖人民币4万元;
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4000万美元以上,且增长幅度在30%以上,奖人民币5万元;
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且增长幅度在25%以上,奖人民币6万元。
(与去年同口径比较)
B.进口:凡单个独立核算法人企业进口资源性、国储性、高新技术和装备等,进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1亿美元,每家分别奖励人民币1万、2万、3万。
C.引进外贸公司
当年从本街道以外进入华舍新注册外贸公司,自营出口额达到100—500万美元,每百万美元奖人民币3000元;超500万美元再可以对照上述条款分档计奖。(凭营业执照复印件,随带原件审核)
(2)利用外资:
当年实到外资在50万美元以上,奖人民币1万元;
当年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奖人民币2万元;
当年实到外资在200万美元以上,奖励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
(利用外资与技改投入、集约发展不重复奖励,可按最高奖额享受一项)
(3)境外工程:
建筑企业赴境外承包工程,每完成营业额200万美元,奖人民币1万元,每个企业限奖5万元。
企业当年赴境外办贸易性公司,且投资10万美元以上,当年有经营业绩的,每家奖人民币1万元。
(四)发展现代农业政策
1、当年创建县级以上绿色生态村(居)达标的,一次性奖励:县级0.5万元、市级1万元、省级2万元。创市级园林单位达标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2、当年河道两旁道路绿化每千米一次性奖励2000元。
3、鼓励推广高效生态农业新技术,由县下达指标,经街道统一推广的补助20%,对列入县级以上示范方建设项目的,每方一次性奖励2000元。
4、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扩充已建立的畜禽防疫专项基金,专项用于生猪家禽防疫。
5、为搞好植物疫情防控,拨款5000元,用于“一枝黄花”防控和铲除工作。
6、当年河道砌坎建设批准列入项目的,河道砌坎每米补助50元,清淤每方2元。(新时期治水工程待县具体出台政策后定)。
7、河道捞草队河面水草打捞保洁优良,各村评价较好,经考评,符合中标协议标准,奖励投标价12%。
二、村镇建设
1、新农村建设 当年经整治(包括县级新农村建设先进村创建、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程、“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经县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进行奖励,其中投资80-100万元一次性奖励30万元;投资1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40万元。
2、垃圾处置 完成垃圾集中处理且制度健全、运作规范,通过县级考核验收的,配套奖励大村4万元、中村3万元、小村2万元(享受新农村建设第1条款奖励的,不再享受此条款奖励)。
三、社会保障
当年成功创建省级卫生村奖励人民币2万元,市级卫生村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文化事业
1、当年成功创建县一级、二级、三级文化村验收合格,分别奖9000元、6000元、3000元。文化村升级每级奖3000元。
2、当年创建环境优美村通过验收合格,补助5000元。
3、新建阅报栏,经县验收合格每只奖2000元。
五、考核结算
1、上述各项奖励和补助政策以县对街道考核数按项结算。
2、考核由各分管线提供依据、经考核组认定,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后兑现。各单位的相关资料务必在2008年1月底前上报相关办公室。
3、凡享受经济发展政策奖励的企业和村(居)必须是:
(1)企业各项政策结算额和纳税额必须是本街道的。
(2)企业未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达2007年度各企业的工业统计销售、自营出口指标,每未完成一项,各扣减全额奖金的20%。未完成县下达本街道国地税考核指标的,扣减全额奖金的40%。
(3)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事故)、环境保护(未受县级环保部门查处)、履行纳税义务(未受国、地税部门查处),如发生上述内容的任一项,则取消一切奖项。
(4)履行街道办事处和村(居)级经济合作社与企业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
(5)如遇特殊情况由党工委办事处集体讨论决定、修改和补充。
六、表彰奖励
(一)经济贡献突出奖
根据规上工业企业,对照销售收入、自营出口所得奖金总额的高低排位,且当年实缴国地税总额比上年增长26%(含)及以上的绝对额高低排位,按前三项指标设权数25%、25%、50%,全街道取前五位排位,授予“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并依次给予15万、14万、13万、12万、1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按上述要求企业按实有企业数表彰奖励,没有企业达到的,取消该奖项),超过5家的,转入第(二)条。
(二)经济发展贡献奖
根据规上工业企业,对照销售收入、自营出口所得奖金总额的高低排位,且当年实缴国地税总额比上年增长22%(含)及以上的绝对额高低排位,按前三项指标设权数25%、25%、50%,全街道取前十位排位,授予“经济发展贡献奖”,并依次给予前3位8万元、4—6位7万元、7—10位6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一)条的企业超过5家的,按超过家数,从第6家起,依次进入本条的第一、二……位,直至第十位。
(三)商贸三产贡献奖
对在华舍注册的建筑、房地产企业,当年实缴税收总额比上年增长30%(含)及以上的,按绝对额大小排前五位的,分别奖励人民币8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
(四)自营出口贡献奖
对引进的外贸公司,根据出口奖额的多少,且绝对额超800万美元(含)以上,排定前五位的,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企业的各项奖励(税前)兑现给董事长(法人代表)个人或由其指定的其他人。
七、本政策意见从07年1月1日起执行。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对照最优惠条款执行,不重复享受。此前出台的同类政策意见及相关条款,除本政策已明确要继续执行的外,其他同时废止。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2007年华舍街道下达给各企业的经济考核指标并将联厂干部一并下达
华舍街道党工委
华舍街道办事处
主题词:经济社会 政策 2007年 意见
主送: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各基层站所
抄送:党政班子成员、全体机关干部
华舍街道党政办公室 校对:张祥华 2007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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