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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环保局第271921号市长公开电话文的答复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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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府信访局:

我局于2007523收到绍兴县环境保护局抄送的“关于第271921号《市长公开电话交办单》的答复(绍环函(200793号)的函”,其中认为:“绍兴县隆达化纤整理加工厂……虽经工商部门批准,但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根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该企业的查处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建议投诉人直接向工商部门投诉”。我局对此规定存在不同理解:

钱伟江是经我局依法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绍兴县隆达化纤整理加工厂),经我局调查,投诉人反映的该经营者“将收来的废丝做成粒子”是指废丝放入塑料化纤团粒机,通过电动机带动轴承产生高温溶解后制作成化纤粒子的过程,该行为没有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在这一加工过程中,如果企业未经排放管道或者处理设施排放粉尘、废气,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中小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发[2002]85号)、《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环发1999210号)、《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此类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的职权是根据环保部门的建议,依法对此类企业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据此,我局认为,绍兴县环境保护局所发的“绍环函(200793号”中“建议投诉人直接向工商部门投诉”等内容不妥,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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