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湖 塘 街 道 办 事 处
关于进一步做好随访服务工作的意见
绍兴县人口计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随访服务工作的意见,为巩固我县“创优”成果,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水平,现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上级业务工作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提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随访服务的工作意见。
加强对育龄群众的随访服务既是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又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更是我街道人口计生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通过规范的随访服务可以使人口与计生政策落实到村(居),深入到群众;可以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可以帮助解决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手术、避孕方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其他与人口计生相关问题上的疑问和困难;可以增进与育龄群众的感情,提高群众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从而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真正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一、强化对育龄群众随访服务工作的措施。
1、关于随访服务的对象。
(1)特殊人群,是指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后及产后的人群。
(2)重点人群,是指使用药具、新婚和外出的人群。
(3)一般人群,是指除上述两类人群以外的育龄群众(育龄妇女)。
2、关于随访服务的内容。
(1)发放、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等。
(2)帮助解决育龄群众的问题和困难,讲解计划生育利益向导的有关内容等。
(3)提供新婚保健、优生优育、不孕不育及有关生殖健康知识,了解手术后的身体恢复情况,告知手术后应注意的事项和告知避孕药的使用方法、可能出现的副反应、处理方法和漏服药的补救措施;告知安全套的使用方法和发生意外时的补救措施及补救药品的名称和可获得的地点。了解产后应注意的事项和自我保健的方法,告知哺乳期避孕的意义、方法和应采取的措施,适时引导落实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4)听取收集群众对人口计划生育方面的需求及意见建议。
3、关于随访服务的方法。
(1)街道计生办(计生服务站)的随访服务:街道负责特殊人群,部分重点人群、一般人群和村(居)有要求需要咨询随访的对象。一是凡在计生、医疗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手术和产后的对象,都要在术(产)后20天内进行随访服务,可以采取上门或电话随访,但上门随访率不得少于50%,随访次数应在二次以上,并将上述对象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所在地村(居);二是对由于各种不同原因而不能使用避孕节育方法的对象,要面对面进行随访指导,防止发生意外妊娠;三是对新增使用避孕药具的对象,要及时进行随访指导;四是对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时发现的特殊病例,要进行跟踪随访服务。同时要建立好随访服务档案,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
(2)村(居)计生主任地随访服务:村(居)负责所有随访服务的对象。一是计划生育手术后的对象,都要在术后十天、一个月、三个月上门进行面对面的随访服务,对新放环对象要督促其在术后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进行环情检查;二是产后的对象,都要在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上门进行随访服务;三是使用药具的对象,结合药具的发放都要每月进行面对面随访服务;四是新婚对象要告知新婚的有关知识;五是对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时发现的特殊病例,要进行跟踪随访服务;六是外出育龄人群,要不定期进行随访服务,每年不少于一次;七是其他育龄人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随访服务,全年不少于4次,特别要关心有特殊困难地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要建立好随访服务档案,及时准确地进行记录。
(3)片计生联系员地随访服务:片负责所辖区域内所有随访服务的对象。可结合村(居)计生主任的随访一起协同进行。
二、明确对育龄群众随访服务工作的要求。
1、各级随访组织,要通过随访服务工作,进行理性的分析,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手术和其他工作的质量。
2、认真做好随访后的档案记载工作,对不同的随访对象记入不同的档案之中,工作要规范,记录要认真。
3、实行街道、村(居)二级“随访笔记”制度和逐级汇报制度,在召开每月的例会时要重点汇报上月的随访服务情况。
4、实行分级管理原则,街道负责对村(居)随访服务工作的督查。以平时暗访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随访服务工作进行评价。
三、实行对育龄群众随访服务工作的奖惩。
1、随访服务工作将列入人口与计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计生基层基础工作的主要措施,同时也将作为年度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和评选计生各类先进集体、个人的重要条件。
2、街道社事办将不定期对随访服务工作进行交流座谈,对成功的做法经验及时进行推广,对工作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
3、开展随访服务工作信得过村(居)、优秀随访服务员、优秀随访服务笔记的评选活动,在年终进行表彰奖励。
各村(居)要依据本随访服务工作的意见,结合自身的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请各地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与局科技科联系,以便及时总结,推广提高。
湖塘街道办事处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