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规范协议采购供货商管理,促进供货商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绍兴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绍 兴 县 财 政 局
主题词:政府采购 管理办法 通知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冯建荣县长、 吴晓书记、陈吉安常务副县长 |
绍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绍兴县财政局 校对:章月兰 |
绍兴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切实便捷采购单位,规范协议采购供货商管理,促进供货商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议供货商的确定。协议供货商由县招投标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征集或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三条 协议供货项目及标准。具体按县协议供货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 协议供货商的职责
(一)遵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为客户提供符合规定质量的商品和优质服务。
(二)提供商品的价格不得超过协议供货确定的上限价,不得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给予委托人回扣、欺骗用户等不正当行为。
(三)中标后及时与采购单位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四)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
(五)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供货商的商业信誉。
(六)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绍兴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绍兴县招投标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商实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供货商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每年二次,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协议供货商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的内容作为参与协议项目供货商诚信考核的依据。考核中发现供应商有不良行为的,由县招标办根据事实及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除采取相应的经济赔偿、没收保证金、罚款外,对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按照相关规定暂停交易;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县的政府采购活动,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在协议供货制度执行过程中,采购人不得侵害协议供货商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确定的协议采购项目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绍兴县招投标市场管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