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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投标行为有关规定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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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县招投标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绍县政办发[2004]20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要放弃投标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投标提问书中提出,否则,必须按规定参加投标。

二、对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提出放弃投标的,虽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同意,但仍需取消下一次工程项目投标申请的抽签资格。

三、对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书面提出或未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同意而擅自放弃投标的,在此后的工程项目投标申请中,取消其连续三次已抽中入围的投标资格。

四、对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出现未按时送达投标文件、未交(或造成差错)投标保证金、未带或少带有效证件、项目经理迟到或未到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导致废标、高于招标人上限价以及其他经招投标监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之一的,不论何种原因,在此后的工程项目投标申请中,取消其一次已抽中入围的投标资格。

若投标人认为上述情况产生是由于工作差错或业务不熟练造成的,则可选择暂停交易一个月,由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培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若投标人认为上述情况产生是由于意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则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五、招投标监管部门将根据招投标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定标方式,具体以招标文件约定为准。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绍兴县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监督科负责解释。

 

绍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7720

 

主题词:建设工程  投标行为  规定  通知

抄送:县纪委(监察局),冯建荣县长、吴晓书记、陈吉安常务副县长

绍兴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校对:胡宁忻        20077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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