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有关水泥生产企业:
为调整水泥生产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大力开展节能降耗,省政府总体部署,到2007年底,要淘汰所有水泥机立窑,并从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拆除水泥机立窑进行补助。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专门下发了《关于我省淘汰水泥机立窑工作省级补助资金安排方案的通知》(浙经贸建冶煤〔2005〕98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限期淘汰全市水泥机立窑的通知》(绍政办发〔2005〕115号),对拆除机立窑明确了财政补贴标准,以鼓励和推动淘汰水泥机立窑工作。
我们绍兴县全县原有11座水泥机立窑,按照省、市的总体部署,在县委、县府的高度重视下,有关部门和企业共同配合下,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淘汰进度,拆窑工作有序推进,到2006年底止,已全部拆除,并通过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验收,提前完成淘汰任务。
为鼓励主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经请示绍兴县人民政府同意,对拆除水泥机立窑并通过省、市、县有关部门验收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市府办绍政办发〔2005〕11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05年底前主动拆除并通过省、市、县验收的每座补贴15万元,06年底前主动拆除并通过省、市、县验收的每座补贴10万元。经严格审核验收,全县符合补助条件的共8座,合计补助资金100万元。请有关水泥生产企业接通知后,到财政局办理结算手续。
附:绍兴县淘汰高能耗设备拆除水泥机立窑补贴清单
二OO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