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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塘 街 道 办 事 处
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 知
各村(居)委会、街道有关部门:
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7〕121号)的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就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明确防控工作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按照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及时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动物防疫工作任务,部署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管理需要的兽医队伍,落实动物强制免疫和农村公共安全员;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任务,做到应免疫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100%;建立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畜禽扑杀补助政策,制定免疫、疫情测报等“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严格执行绍县政办发[2006]109号文件,根据所属的动物防疫工作类别,在街道财政列支足够的动物防疫经费;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场(户)、行政村(居委会)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二)各村(居)委会工作职责
各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及时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动物防疫工作任务,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春、秋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免疫期间协助农业部门做好免疫工作;掌握本村(居)委会内的畜、禽养殖情况,统计好有关数据;落实本村(居)委会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三)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职责
1、农业部门。做好本街道内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做到应免疫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100%;确保本街道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要求;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协同卫生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落实街道内较大规模饲养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2.工商部门。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农贸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3.卫生部门。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加强对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单位的动物防疫管理,督促用肉单位落实查证登记制度。
4.财政部门。确保动物防疫各项经费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其职责是:督促所监管的场所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督促业主建立免疫档案、经销台帐等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业主整改所发现的问题,对经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或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业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村(居)委会
1、未落实本村(居)委会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
2、对本村(居)委会内的畜、禽养殖情况不了解的,造成出现免疫空白的。
(二)农业部门
1.不按规定开展防疫工作,导致出现疫空白,或免疫效果明显低于规定要求的;
2、不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情况,或者不及时汇报存在的问题,造成防控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3.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而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三)有关部门
1.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动物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流通防疫监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者无法落实的;
2.不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四)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1.不按规定检查、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强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
2.没有及时发现防疫隐患,或不按规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书面汇报监管中发现的防疫人员、经费、物资不到位等问题的。
各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精神,明确职责。同时要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促使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湖塘街道办事处
二OO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