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福政〔2007〕9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镇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确保财务收支的统一性、合理性,努力实现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两个更加”的要求,促进福全镇的新型城镇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和镇综合财政管理的需要,特制定以下的财务管理意见。
一、收入及票据管理
对财政拨入经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单位捐赠收入、事业收入或业务收入、其他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财政管理部门印发的收入凭证,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要求,对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纳入镇综合财政管理,不得另行汇入或交入其他帐户和私设小金库,各项收入必须及时报帐,不得拖延或瞒报。
二、切实加强支出的管理工作
⒈对各单位自行招聘的工作人员必须报经镇组织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招聘。
⒉对各单位发放的工资、奖金、福利必须依据上级的有关规定,报经镇分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经镇长批准,方可兑现,工资、奖金、福利的申领必须由支领人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⒊对发票的报销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的统一发票且各个要素必须齐全(发生日期、付款单位、款项内容、收款单位印章、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基建工程及有关的招投标工程必须附相关合同,工程进度单及相关的资料。
⒋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县委(2004)69号文件规定发放办法、标准、范围发放,有关标准如下:
省内出差(不包括本县、萧山区、绍兴市区)交通费补贴范围和标准按绍县财预(2004)64号文件规定办理,实行分档定额补贴。
⑴上虞、诸暨、嵊州、新昌为50元/天;
⑵杭州地区为80元/天;
⑶宁波、湖州、嘉兴、金华地区为100元/天;
⑷衢州、舟山地区为140元/天;
⑸丽水、台州地区为180元/天;
⑹温州地区为250元/天。
⒌加强对招待费的管理,来客接待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工作必须提前向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安排,须在外面安排的,要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招待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⒍对基建工程,有关的设备购置必须提前报请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款的支付按镇基建项目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⒎对个人的通讯费、商业保险等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开支,不得报入帐户内,对因公需要申领暂领款的,必须办好暂领手续,暂领款的结报为自领款之日起至回到单位后在一个星期内办好结清手续。
⒏对单位的车辆必须严格管理,严控开支,车辆维修必须事先向镇分管领导报告(较大维修须向镇政府主管领导汇报),经同意后到车辆修理单位修理,并统一使用修理单位的财税统一票据,修理一次结报一次,不得汇总结报。
⒐支出发票的审批一律实行一支笔审批,各分管领导作为审核人负责审核。
三、认真管理好资产
各单位的资产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对现金、银行存款、库存物资等应按规定,每月进行盘点核实,不得私自出借,对固定资产(一般指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落实专人负责,不得擅自出借、出租,开展一年一查,对损坏、缺少由保管人员负责照价赔偿,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各项现金收入要按照制度规定及时缴入银行,不得坐支,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不得超过银行批准的核定标准,超过部份应及时交入银行,对超过现金支付起点的发票必须银行转帐支付,坚持实行钱、帐分管,相互牵制的原则,各项收支应及时入帐,做到帐款相符,日清月结。
以上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福全镇人民政府
2007年8月6日
主题词:财务 管理 通知
福全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校对:寿小红 2007年8月6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