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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面小康新农村(新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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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镇党[2007] 69

 

 

关于推进全面小康新农村(新社区)建设的

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快新农村(新社区)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标准,强化规划,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新农村(新社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和工作要求,现结合平水镇实际,对全面小康新农村(新社区)建设提出如下以下意见。

一、县级及以上的政策

全面小康新农村(新社区)建设的实施主体是村级。镇级政府按照县级及以上部门的工作要求,积极做好指导、协助工作。凡当年通过县级及以上新农村(新社区)建设考核验收的村,对县级及以上部门的有关政策补助、奖励和实施项目补助资金,全额结算兑现给村。

二、镇级补助奖励政策

为积极鼓励并加快我镇新农村(新社区)建设步伐,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镇财政每年将拨出一定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专项用于村级新农村(新社区)建设补助和奖励。

1、全面小康新农村(新社区)建设创建奖

凡当年创建为省、市、县级新农村(新社区)建设先进村的,在县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补助的基础上,镇级补助奖励政策为:

县级新农村(新社区)建设先进村,按大村25万、中村20万、小村16万予以匹配奖励;创建为省、市级新农村(新社区)建设示范村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

2、环境整治村

凡当年村级环境整治通过省市验收,镇级予以奖励5万元;若当年同时创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不再予以奖励。

为推进面上村的环境整治工作,其余各村年初由村申报,按镇提出要求(标准另行下发),经镇验收合格,分别予以大村4万元、中村3.5万元、小村3万元的奖励。

3、扶持生活污水处理

对实施生活污水处理,集中收集达30户以上的村,所建生活污水池,按每立方150元予以补助,对配套管网建设,按实际接入户数,给予每户300元的补助。

4、其它

对其它实施的县级及以上卫生村、文化村、绿化村等创建,当年经验收合格,按上级补助奖励金额,镇级同额予以匹配奖励。

被列为“县报村”的,在县级政策补助的基础上,镇按年度予以大村2万元、中村1.5万元、小村1万元的补助。

以上奖励获补助的资金,在年终由镇统一结算兑现。

本意见自200711日始实施。对农村新社区建设相关政策,若县级及以上部门政策有变动的,另行再作调整。

 

 

 

中共平水镇委员会

平水镇人民政府

2007128

 

 

 

 

 

 

 

主题词:新农村(新社区)建设  政策意见                                        

报:县新农村办公室                                                              

平水镇党政办公室                                    20071211日印发

共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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