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激励政策
为积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留根留基,进一步培育企业总部经济,吸引企业回迁,更好地为我镇新型城镇建设作贡献。经研究,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1、对当年实缴国地税总额在1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实绩增长10%—20%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经营者人民币38万元。
2、对当年实缴国地税总额在5千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实绩增长15%—25%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经营者人民币28万元。
3、对当年实缴国地税总额在1千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实绩增长25%—35%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经营者人民币18万元。
上述激励办法实缴国地税额达到档次要求但因增长比例达不到下限规定要求的,奖励金额减半计算。超过上限规定增幅,根据增幅大小再给予一定奖励。
4、对当年实缴国地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实绩增长达到30%—40%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经营者人民币6.8万元。
5、对当年实缴国地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实绩增长达到35%—45%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经营者人民币3.8万元。
6、对当年实缴国地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实绩增长达到40%—50%的,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经营者人民币1.8万元。
上述激励办法实缴国地税额达到档次要求但因增幅达不到下限规定要求的,给予企业经营者1—1.8 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超过上限规定增幅,根据增幅大小再给予一定奖励。
7、对当年新引进建筑、房地产企业、新注册的公司对镇财政贡献较大实行的“一厂一策”,原则上按镇留成额的10%—30%实行奖励。
三、结算方法:
上述激励政策,按属地范围,必须是纳入我镇财政体制结算的企业,如是集团公司的以集团公司归口结算奖励,所属子公司归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内,不作单独结算。
上述政策意见,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镇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结算,经镇党委批准后兑现。本政策与上级有关精神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杨汛桥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四月十二日